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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部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等情案,行政院自96年推動法制化作業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展,遷延過久,其中稅務獎勵金更造成外界質疑,影響政府形象;另現行加給制度中關於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加給、地域加給等亦迭有爭議,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促請確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7-04-12

「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部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又常設性任務編組之主管人員現行所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亦同,致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各項名義核發法定給與以外之加給,衍生公平性及適法性疑義;又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地域加給已實施多年,因我國交通建設已非昔日規模,公務員選擇服務地區的心態似有轉變,相關加給制度應否通盤檢討等情」及「法稅改革聯盟陳訴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一案,監察院於今(12)日下午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由林雅鋒委員、江綺雯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轉飭所屬人事行政總處、財政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並將調查意見一併函請考試院及銓敘部參酌。
監察委員林雅鋒、江綺雯指出,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推動法制化作業,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展,其中獎金部分常引發外界質疑,故提出下列調查意見,請行政院確實檢討:
(一)我國公務人員待遇法制因受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未盡相符,有其歷史因素。但立法院早自96年起,即多次決議要求行政院檢討各項獎金制度及待遇支給內容,並應儘速推動法制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擬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增定概括授權條款,然該法所涉範圍過廣,立法工程浩大,推動難度極高;嗣該總處表示擬將「待遇支給要點」提升至法律位階,制定軍公教待遇專法,迄今仍在初步規劃階段,相關法制化作業顯然遷延過久,有欠積極。
(二)獎金屬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之最主要項目,旨在配合施政目標,視政府財政狀況,激勵士氣並獎勵特殊工作績效。故經由法制化過程,建立符合績效待遇之獎金制度,為提升政府效能及競爭力之重要環節。行政院除未積極推動公務人員獎金之法制化外,迄未建立完整合理的績效待遇制度,現行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普遍性獎金」作為績效管理之功能有限,個別性獎金支出占比亦未有總額管控,行政院允宜貫徹預算編列之零基精神,採取宏觀調控及通盤衡酌之積極作為,建立績效導向之獎金薪酬制度。
(三)中央政府每年於公務預算之人事費項下,編列支給逾20億元之「個別性獎金」,項目繁多,性質各異,部分獎金之合理性及妥適性存有重大疑義,不但立法院及審計部要求改善,各界亦有檢討之聲浪。然行政院於103年至105年辦理之「法制化推動計畫」,僅由各機關自行檢討後報核,而未探究個別給與項目之實質內涵,其實施成果僅刪減少數支給目的及對象已不存在之獎金及進行整併或簡化,致難以澈底解決相關問題。質言之,獎金如屬薪俸不足之補償,應回歸俸給法辦理,藉由合理調整其加給標準,力求薪俸與工作質量之衡平;如屬本職工作衍生之績效性獎金或激勵費用,則應配合績效制度及政策目標,視國家財政狀況隨時刪除或增加,且不能排除民意的檢視。目前「個別性獎金」因欠缺檢討機制,有成為固定性給與之虞,行政院允應持續檢討。
(四)「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性質本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功能。惟多年來行政院未依立法院之決議及財政部之請求,對於稅務人員薪資待遇,推動相關法制作業,仍因循舊制,以「獎金」形式行之,不但法源依據不足,實施以來主管人員領取之金額偏高,且迄未刪除財稅機關正副首長之個人獎金,致屢生分配不公及獎由上起等爭議;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於93年廢除查稅獎金後,其後連續數年簡任人員領取之「稅務獎勵金」金額暴增,難杜各界質疑兩者關聯性,及民眾抨擊稅務人員為獎金而濫開稅單之輿論。鑑於該項給與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並傷害稅務人員尊嚴及政府形象,行政院及財政部必須檢討改善。
此外,現行加給制度中關於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加給、地域加給等亦迭有爭議,監委提出下列調查意見,請主管機關確實檢討:
(一)公務人員加給屬俸給法所定之給與項目,俸給法雖明定加給之給與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等事項,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辦理,惟該加給給與辦法遷就實務作業現況,規定上開事項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各種加給支給表辦理(實則回歸「待遇支給要點」)。加以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之種類過多,支給數額之實質標準衡酌不易,調整作業欠缺透明,復未踐行法規命令之修正程序,易形成不公平現象,行政院允應注意改善。
(二)行政院為解決北部都會基層警力外流嚴重,實施警勤加給繁重加成制度,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無疑義,實施結果確能提高員警留任意願。惟其最初之構想,乃臺北市政府基於首都地區之物價及生活費用偏高,社會問題及犯罪手法多樣化,員警之勤務重、壓力大,留任意願低落,不利於治安維護,而建議行政院於「地域加給」中增列警消人員「首都勤務加給」,尚非單純以勤務量作為增加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之唯一考量標準。現行警勤加給繁重加成制度之試辦及實施經過,決策過程轉折極大,實施對象由北部都會地區轉變為六都全面實施,摒棄「實質薪資」之加給基本觀念,以勤務量為唯一衡量標準。實施以來,未能確實反映政策目標,且因各地方政府需自籌財源,實施情形不一,行政院允應從國家整體發展之長遠角度深入思考。而該項涉及俸給法制重大變革及國家龐大經費支出之事項,未適度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之職權,自行於警勤加給表增訂備註說明,以函頒之方式行之,洵有未洽,允應從法制面通盤檢討。
(三)行政院自101年組改迄今,所屬一、二級機關常設性任務編組之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係由行政院與考試院兩院協商以專案解釋為之,組改底定後,常設性任務編組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之人員得否繼續支給之問題仍在,又各機關倘比照援引增置常設性任務編組要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無嚴謹控管機制,亦有疑義,行政院允應積極會商考試院,從法制面研議解決,使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依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以期符合同工同酬之精神,並避免流於寬濫。
(四)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制度自79年實施迄今,時空環境已有變遷,原以行政區域劃分及單一指標作為支給基準的設計,面臨「一路之隔、同工不同酬」等諸多公平性質疑,行政院於106年4月核定合理化調整之試辦方案,採取多面向評核指標,賦予地方政府彈性規劃地域加給空間之重大變革,預定於109年1月1日依試辦評估完成修正之地域加給表正式實施,惟查試辦方案中,由各地方政府評估財政狀況,採取20%地方自籌經費彈性增加的變革設計,雖有利地方彈性延攬及留任人才,惟是否可能因地方財政狀況不同而淪為政治籌碼,滋生同工不同酬的公平性疑慮,或不利財政窘困縣市的偏遠地區留任優秀教師,值得重視,相關利弊得失,宜請行政院持續審慎注意妥處,以期減少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