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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陳小紅、章仁香指出,文化部運用100億元國發基金投資文化創意事業,自100年執行迄106年底實際動撥國發基金僅11.6億餘元,成效不彰,應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7-04-13

監察委員王美玉、陳小紅、章仁香指出,國發基金管理會同意文化部比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資金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惟未充分瞭解我國文創產業,因應產業特性規劃適性之投資模式,致方案執行迄今投資情況欠佳,第1、2期計畫實際動撥資金投資比率偏低,截至106年底僅分別為25.07%、8.19%,成效不彰。
監察院於12日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由3位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該方案投資案源初始均賴專業管理公司自行開發,惟因我國目前大多數之文創產業屬微型、早期型態,未具有足夠可投資之規模及穩定的獲利模式,缺乏投資誘因,能獲專業管理公司青睞而進行投資的機率較低,其間落差,造成該方案推動困難,無法達成預期效益,國發基金管理會及文化部辦理該方案當時並未充分瞭解我國文創產業,因應產業特性規劃適性之投資模式。
監委指出文化部因應該方案執行情形欠佳,經檢討後雖更改投資方向及執行方式,惟第2期自105年推動至今僅2年餘,又規劃辦理第3期計畫,且第3期計畫執行方式又與第1、2期之執行方式不同,將朝不再受限共同投資夥伴,開放通路商、平台商、行銷發行商等文化內容產業主要投資者可隨時向文化部申請共同搭配投資方式辦理,此等方式是否能有效達成扶植我國文創產業,促進產業升級發展,提升競爭力之政策目標,允應全盤檢視相關執行策略,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監委調查發現,「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第1期計畫共同投資執行自100年6月1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已歷6年餘,且可投資期限將於107年6月10日截止,惟實際動撥國發基金執行投資金額僅10億291萬餘元,占修正後規劃可投資額度40億元之25.07%,實際動撥資金投資比率尚低,且被投資事業已停止(結束)營業及106年度營運發生虧損者,分別計有4件及18件,投資效益欠佳。且第2期計畫共同投資執行期間自105年1月起迄106年12月31日止已逾2年,僅投資8件,動撥國發基金執行投資金額為1億6,385萬元,占規劃可投資額度20億元之8.19%,被投資事業106年度營運發生虧損者計有3件,實際動撥資金投資比率尚低,且有4家專業管理公司仍無投資案件,執行情況欠佳。
文化部第1期計畫之檢討作業,已分別與其中7家專業管理公司終止契約或停止投資權利,第1期專業管理公司12家高達7家終止契約,足見該方案投資情況欠佳,亟待檢討資金投資情形及其成效,審慎研謀因應對策。
監委表示,方案已規範國發基金與文化部得直接受理申請投資案件,惟該方案執行迄今該等機關均未據以辦理直接投資,且文化部為辦理直接投資定有「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惟查文化部迄今尚未成立該審議會,據文化部說明係因辦理直接投資所需之經驗及人力尚不足,故目前僅辦理共同投資。監委認為短期內該等機關似仍無法自行辦理直接投資業務,倘無法辦理,則相關規範是否宜因應修訂,以符實際,俾免造成上開法規形同具文。
監委指出,文化部將「加強投資文創產業實施方案」各期計畫投資後之管理委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卻未能確實監督專業管理公司是否落實管理,致生未確實分類管理之情事,顯有未當,現雖已依規定予以重新調整分類,惟未來對於專業管理公司之投後管理,允應確實監督有效落實,避免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