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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浮筏式牡蠣養殖近5成未依法納管 尤以嘉義縣情況最為嚴重 監察院爰糾正嘉義縣政府 又海水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推動及我國養殖漁業整體規劃發展等問題 有待農委會正視改善

  • 日期:107-04-13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輔導養殖漁業改善養殖環境與提升水產品質,惟漁業權劃設、陸上魚塭設置等未臻妥適」乙案,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3日通過陳小紅、方萬富及林雅鋒三位委員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嘉義縣政府。
陳小紅、方萬富及林雅鋒三位委員指出,我國西部沿海浮筏式牡蠣養殖近5成未依法納管,其中以嘉義縣內全數9,709棚未納管情形最為嚴重,嘉義縣政府於93年及95年雖曾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浮筏式牡蠣養殖之區劃漁業權劃設及管理等相關計畫,且已完成45區劃漁業權區指界及劃設,惟嗣後規劃改以專用漁業權納管,故未予核發該區區劃漁業權執照,致該範圍內之5,794棚養殖牡蠣未予納管;另區劃漁業權外之3,915浮筏式養殖牡蠣,包括位於布袋商港區內之613棚,亦迄未劃定漁業權或輔導遷移至合法養殖區域,核有怠失。
三位監察委員亦表示,為避免內陸魚塭養殖業者抽取地下水,漁業署近年採取建置海水統籌供應系統等措施,輔導及發展海水養殖漁業,此舉雖降低魚塭地下水使用量,惟海水養殖存有各層面之技術問題,且飼養成本偏高,業者又需突破行銷困境,凡此均待農委會正視並研謀具體解決對策暨配套方案。
三位監察委員另認為,現階段國內水產品產銷履歷之推動,礙於驗證法規未能納入其他機關或團體已定可行法規之彈性,致水產品產銷履歷通過驗證戶數及成長率低,漁業署允宜檢討納入現行其他機關或團體已定可行法規之彈性,祛除養殖戶或業者取得產銷履歷水產品質認證之障礙和疑慮。
三位監察委員十分關切國內養殖漁業之發展並點出,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報告指稱養殖漁業供給人類直接食用的總量,在2014年已正式超過捕撈漁業且持續快速成長,然而國內部分縣市對養殖魚塭迄未訂立水源取得相關規定;又國內魚塭養殖仍有3成5左右未取得養殖登記,不利各地區養殖漁業發展之整體規劃;另未建立漁業從業者之整體資料,難據以進行周延之政策規劃,農委會應予正視並協同地方政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