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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令規章與管理制度之健全,仍待交通部持續檢討改進

  • 日期:107-04-17

交通部主管道路危險物品運送,然危險品運送已邁入全球化,而海、空運等國際複合運輸都需以道路運送方能達到及戶服務,惟我國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規定僅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有所律定,其是否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之建議?又法令規章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相關主管機關是否善盡管理之責?經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及方萬富調查後,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17)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檢討改善見復。
三位監委表示,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對道路危險品運送已有建議,經檢視國內相關法令規章與管理制度,並依審計部函報之查核結果,認為交通部仍有下列應予檢討改善之處:
一、 交通部主管危險物品運送管理,因各類危險物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有所屬,而有分類及名稱之差異,且因運送共通平台仍有待整合,而未能強化主管機關間運送資訊之分享與勾稽機制,難以全面掌握危險物品運送情形,致危險物品運送漏報情形屢見不鮮,顯見危險物品運送之源頭管理仍有提升改善空間;又相較於空運及海運訂有專法以作為管理依據,然對影響最全面之公路危險物品運送,卻僅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有所律定,相較於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之建議,仍顯不足,允應檢討改善。
二、 交通部對於危險物品裝載管理,應依危害程度建立物品分級制度,對於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列為高度危險性之物品,對其標示、包裝、裝載及車輛都應予明確規範,以確保其運送安全,又對危險程度較小或運載數量較少之危險物品,在運送管理相關法規中僅有重量訂定豁免項目,未能適切制定豁免要件,顯難以提升危險物品運送裝載管理之效能。
三、 交通部就危險物品裝載訊息之管理,僅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標誌及標示牌,不應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惟對顏色對比、大小及形狀等攸關辨識之重要功能,卻仍有不足,且現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亦不符國際建議;又未建置危險物品危害分類辨識及運送事故案件之資料庫,以供業者、監理人員與路檢員警共同運用,不利落實危險物品訊息管理及分享。
四、 交通部為健全危險物品運送安全管理,律定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檢驗合格、隨車攜帶滅火器及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惟查委外代訓機構未依規定核發運送訓練證明書,致運送人員未能定期實施訓練,且定期複訓缺乏追蹤機制,又未依規定核發罐槽體之檢驗合格及後續定期檢查;僅規範隨車攜帶滅火器及個人防護配備,與安全資料表規定有異,亦有欠完備。另可研議建立危險物品安全顧問制度,以監督運送業者符合所有危險物品運送之相關法規。
五、 交通部檢討危險物品運送道路管理,律定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依規定之運送路線及時間行駛,惟對運送路線係指可行駛或禁行駛之認定,各地方政府卻有不同之規定,除讓業者無所適從,亦徒增道路管理執行的困難度,又僅規定遇惡劣天候,不得繼續行駛,然對特殊路段(橋梁、隧道、環境敏感區、危險設施之工業區或嚴重物理危害之道路)及特殊時點(地震、意外、抗議、暴亂或軍事活動之緊急狀態)卻未有所律定,實難謂已善盡危險物品道路安全管理,允應檢討改善。
六、 危險物品運送已邁入全球化,而陸、海、空運等國際複合運輸更是日益緊密,故國際間以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建議書」為危險物品運輸準則,其中海空運送因涉及國際運輸課題,自當遵循上開建議書之律定,惟為求全球化運輸之需求,國內公路之危險物品運送亦應以該建議書為依歸,以利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