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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眷村自救會反迫遷陳情案,不同意改建戶所受待遇竟然不如違占建戶,相關法令欠缺彈性,部分執法人員疏忽大意,迫遷收回土地卻任其荒廢閒置,監委高鳳仙、高涌誠提案請國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7-12-20

有關「據訴,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對於合法自建眷戶,片面認定係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22條所定之不同意改建戶,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等相關權益。究其實情如何?另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之立法原意,究有無考量使用補償金(不當得利)之徵免?前揭規定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合法眷戶既給予相關搬遷補償費,惟再收取使用補償金(不當得利),與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有無相悖之處?眷改條例有無充分考量合法眷戶相關權益?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監察院於本(20)日審查通過監委高鳳仙、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函請國防部確實檢討改進。
高鳳仙、高涌誠表示,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自106年6月起陸續對243個不同意改建眷戶限期6個月交還房地,來自全省各地的8個眷村自救會,成員約60人,向本院陳情,提出反迫遷、反拆屋還地、反不當得利等訴求。國防部於本院召開諮詢會議後,停止部分民事訴訟及民事執行程序,與不同意改建眷戶溝通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至107年 10月2日止,不同意改建眷戶配合搬遷者計173戶,有70戶未配合搬遷。
高鳳仙、高涌誠說明,經本院調查後,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雖有成效,但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有下列違失,應檢討改進:
1. 眷改條例第22條、22-1條讓不同意改建戶之待遇不如違占建戶,涉有違憲:不同意改建戶依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無法享有違占建戶所之拆遷補償費、價購住宅、提供優惠貸款、納入都更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等權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7號解釋要求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後,依修正之22-1條規定仍無法享有優惠貸款、納入都更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等權利,且必須給付不當得利,待遇仍不如違占建戶,復未明定對於因無力負擔自備款原眷戶應為如何之特別處理,不符727號解釋意旨,對不同意改建戶保護不周。
2. 法令欠缺彈性、執法疏忽大意,造成訟爭及民怨: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有法令欠缺彈性、安置成效不彰、辦理整村整建又納入改建眷村、部分承辦人員未諳法令或執法疏忽大意等缺失,使同意改建眷戶喪失原眷戶權益,被迫與國防部對簿公堂,造成民怨。
3. 對不辦理改建眷村之原眷戶迫遷後,任土地荒廢閒置,引發抗爭:不辦理改建眷村有11處,原眷戶總計345戶。原眷戶如有當事人及眷屬均死亡、出租、出賣、頂讓或經營工商業等情形時,國防部陸續撤銷其眷舍居住權,強迫其遷出土地收回眷舍後,卻依法不能辦理出租或出賣,任其荒廢閒置,還須支出清潔維護及防止遭人竊佔等費用,不符居住正義,引發居民抗爭。
高鳳仙、高涌誠指出,本院調查期間請國防部修改眷改條例後,王定宇等立法委員提出眷改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讓不辦理改建眷村土地可以辦理出租或出賣;黃昭順等立法委員提出眷改條例第22-1條修正條文,國防部亦提出修正條文,讓不同意改建眷戶可以承租同縣市零星餘戶、辦理輔助購宅款、延長搬遷期限、免收不當得利,立意十分良善,值得肯定。但國防部提出之22-1條修法條文有零星餘戶範圍太小、輔助購宅款總額過低、延長搬遷期限太短、申請條件過嚴、免收返還不當得利條件過苛等缺失,應研議改進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