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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少年經聯繫安置輔導機構12家,無機構願收,最終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案,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8-08-14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調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A少年105年間涉嫌性侵事件,因南投縣政府及安置機構不願接受安置該名少年,致該院無法裁定該名少年交付安置輔導」等情案件,調查發現:「保護管束」少年在執行中僅能轉換為「感化教育」而不能轉換為「安置輔導」,以及司法少年安置機構資源不足等問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4日通過監委林雅鋒、王美玉的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指出,南投地院裁定A少年保護管束,少年保護官在執行期間,發現該少年的家庭功能惡化,喪失管教及生活照顧功能,與南投縣政府高風險社工等召開個案討論會議,由實際照顧該少年的外祖母簽署委託安置同意書,改由縣政府社工評估安置。但南投縣政府自107年5月24日至107年8月14日止聯繫12家機構,均被拒絕。南投地院再於107年8月聯繫4家機構未果,之後該院撤銷保護管束,改裁定A少年入少年輔育院接受監禁式的感化教育。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調查指出,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及「安置須經法院介入裁定」兩項原則,本案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因情事變更而有安置需求,但法官不介入裁定,法院不負擔安置經費,事實上難有機構願意承接。主要原因在於司法院認為「保護管束」在執行中,法官僅能裁定轉換為「感化教育」而不能轉換為「安置輔導」。但早在92年間即有法院提出此一問題,建議司法院修法。因此,司法院應研究是否增訂轉換機制,由法官裁定安置,而非只有使少年監禁一途。
監委並指出,非行少年具有多元且複雜的問題。司法實務上常見如藥物濫用、性議題、精神障礙、發育遲緩等特殊需求兒少,成為無處安置的社福人球或被處以感化教育。承接的社福機構亦面臨資源不足、專業難以對應、人力不符法定標準等困境。衛福部應引導機構針對不同類型需求為專業化的發展;司法院與衛福部應儘速研擬安置機構分級分類標準、提高合理的委託費用,並應與行政院研商建立整合司法兒少福利服務的平台。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促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司法實務認為「保護管束」在執行中僅能轉換為「感化教育」而不能轉換為「安置輔導」,致本案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雖因情事變更而有安置需求,卻終遭受感化教育之監禁式處分。司法院允宜研究法院裁定安置的轉換機制,而非只有使少年監禁一途: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對於觸法少年應靈活運用以社區處置為基礎的多樣化處遇措施,以因應個案變動的需求並避免監禁,且安置須經法院介入裁定。我國少事法依據「同心圓理論」建構國家對非行少年的保護機制,對於遭遇喪失家庭功能困境之少年,要求司法及行政系統應合作,提供必要的保護及協助資源。
惟少事法因未明確規定不同保護處分間的轉換機制,加以司法院並未編列保護管束期間轉換為安置費用的項目預算;依少事法第55條第4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少年經撤銷保護管束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施以感化教育,致司法實務認為「保護管束」在執行中僅能轉換為「感化教育」而不能轉換為「安置輔導」。
本案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雖因情事變更而有安置需求,卻終遭受感化教育之監禁式處分,顯然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所規定「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之原則,司法院允宜研究「少年如於保護管束期間因情事變更而有安置輔導之需求時」,是否應有轉換機制,而非只有使少年監禁一途。
二、衛福部宜引導福利教養機構針對不同類型需求為多元化的發展,以解決非行少年機構資源不足、專業難以對應、人力不符法定標準等困境;且司法院應儘速與行政院協商建立整合資源之平台,以提供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合適處遇及銜接服務:
運用社區處遇取代監禁式的處遇手段,可減少機構式處遇的弊病,具有保護與去標籤的意義,在國外實證研究上對於減少再犯具有正面的效益。我國為建立輔導兒少的整體政策,兒少法早於76年即以安置輔導等福利服務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環。但非行少年的需求多元複雜,機構普遍有資源不足、專業難以對應、人力不符法定標準等困境。衛福部宜引導福利教養機構針對不同類型需求為多元化的發展。
又少事法自86年修法新增「安置輔導處分」以來,行政與司法系統迄未建立妥適的合作模式,近年來安置輔導之少年人數大幅下降,問題日益嚴重。鑑於少事法業於108年5月31日修法將虞犯改稱曝險少年,大幅限縮其範圍並改採行政輔導先行,另增訂安置輔導處所。司法院應儘速與行政院協商建立整合資源之平台,以提供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合適處遇及銜接服務。
三、司法院宜藉由實務案例及成功經驗,運用社會工作理論,研究如何藉由司法程序提升親權人的合作意願,建立與親權人共同調整少年成長環境的模式。另少事法親職教育的目的既著眼於第一層保護圈功能之建立,似宜研議將適用對象適度擴大至「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安置輔導」雖屬社區處遇的一環,然而需將少年帶離原生家庭,有礙少年與其家庭及社區情感連結,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更不能忽視實務上機構量能不足、內部管理不一之現況。鑑於近年來機構內性侵、暴力事件頻傳,司法院應督導各法院注意簽約機構之內部管理、管教方式及申訴管道。
此外,目前無論少事法及兒少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在實務執行上均遭遇相當大的困難,司法院宜藉由實務案例及成功經驗,運用社會工作理論,研究如何藉由司法程序提升親權人的合作意願,建立與親權人共同調整少年成長環境的模式。另少事法親職教育的目的既著眼於第一層保護圈功能之建立,似宜研議將適用對象適度擴大至「現在保護少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