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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閒置公共設施充斥,不乏解除列管後再度閒置或背離原始規劃使用目的之案例,長期以來盤點整合、源頭管理及評估退場機制不足,要求行政院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8-08-14

行政院於94年8月17日第2953次院會,院長指示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組成「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逐案檢討閒置之公共設施,惟因長期以來欠缺盤點整合、源頭管理及評估退場機制不足,常見解除列管後再度閒置或背離原始規劃使用目的之案例,致遭社會大眾批評,嚴重傷害政府形象。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昨(13)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李月德、江明蒼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指出各項缺失及發現如下:
一、為解決閒置公共設施問題,行政院於94年8月17日第2953次院會指示工程會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5年2月14日核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屆期後於102年5月31日核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逐案檢討所有閒置公共設施(含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案件),統計94年~108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已達活化標準者為363件,繼續推動活化列管者65件,允宜持續監督強化辦理。
二、工程會108年「閒置公共設施成因研析與推動活化策略」分析閒置原因以「環境變遷」因素為最多,「其他」類別次之,但對「政策因素」及「競選承諾」所造成之影響,卻隱而不顯;為避免完成之公共設施低度利用或閒置,導致事後淪為「蚊子館」,107年1月1日施行之「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從源頭管理防杜,允宜落實執行辦理。
三、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轉型再利用,固為善後解決方式之一,但對現況仍有需求卻背離原始規劃使用目的之巨額投資個案則形同虛擲浪費,允宜通盤檢討活化策略之妥適性,推動設施活化仍應以改善原使用功能為優先考量,並避免再度閒置。
四、現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之審議事項雖包含「政策指示」,惟經本院諮詢專家學者瞭解,政策評估形成之決策過程並不嚴謹,嚴重後遺迄今班班可考,為求國家長治久安及施政穩定,儘量避免公共設施閒置情事發生,行政院允宜深切檢討妥處。
五、專案小組現行列管案件數並未納入閒置校舍、營區(舍)及宿舍等,加上機關隱匿未報,對照學者「海市蜃樓」叢書臚列之各項閒置設施案例態樣涵蓋各層面,顯然全國閒置設施列管案件存在龐大黑數,行政院允宜積極盤點整合,審慎評估檢討建立計畫性退場機制之可行性,授權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