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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外僑委員會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長官異動的機要聘用人員,部分監察委員認為實有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之虞,提出不同意見書

  • 日期:108-08-16

監察院外僑委員會,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同長官異動的聘用人員,有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田秋堇、林盛豐、趙永清、楊芳玲、瓦歷斯貝林等,共同連署提出不同意見書指監察委員不可以成為製肘政府靈活用人的阻礙!監察委員固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政府以為制衡,但對屬於行政機關之基礎人事核心權力,仍應避免過度干預而使權力關係失衡。
不同意見書指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
又台灣的文官體制,用人需經過考試,及依年資考核晉升的科層,雖然穩定,但是難免僵化,為了維持人事的靈活性,所以規定有「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設定人數限制及隨機關首長進退的條件下,方便機關首長彈性用人。機要人員、具有機要性質或具專業性辦理業務的聘用人員,這套制度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經行之有年,今天(8/16)監察院外僑委員會,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同長官異動的聘用人員,顯示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在既有的人事法規中抱殘守缺,特別是調查意見四引「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的立法意旨,要求不能採計趙員在政黨的工作資歷,企圖混淆年資不能採計適用在退離給與的範圍。調查意見特意強調機關內部倫理,故意忽視相關規定原先設置是使人事進用彈性的目的,充滿先入為主的主觀認定,有失公允。本糾正案實有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之虞,對於相關實務及法規亦容有疑慮,實礙難同意。
監察委員針對調查內容提出不同意見:
1.館長有權進用聘用人員
外交部一直都有「諮議」職務,錢復先生任駐美代表時,就曾經報部核准,聘在美留學的李大維為諮議。外交部自89年開始就有控留5個機要聘用員額缺供駐外機構館長使用,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趙員係以聘用人員擔任一等諮議,館長當有聘用人員之機關首長用人權限。
2.聘用人員無不能擔任未列官等組長的理由
外交部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訂定之「駐外機構編制表」,並無組長職稱,組長並未列有官等職等,亦非法定主管職務。組別及名銜均係外交部基於外交業務需要,依其另訂之「編組表」所設單位,以及加銜要點給予之對外洽公名義。
調查意見三指出,不應給聘用人員對外名義,理由是「對外名義應兼顧駐外機構內部倫理」,但「只論倫理卻無視個人工作能力與機關業務需求」是漠視外交實務的需求,抱殘守缺的說法。
3.趙員的經歷及相當職務的採計,應該尊重機關的認定;是否適任由其工作表現及任職機關來評核,應讓任用的首長負責。調查意見四引「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的立法意旨,要求不能採計趙員在政黨的工作資歷,企圖混淆年資不能採計適用在退離給與的範圍。政黨年資不能併計公務年資,是避免國庫通黨庫的利益輸送。但引申為政黨相關工作資歷不能視為相關工作經歷,和年資不能併計完全是兩回事。
參照行政院訂頒「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基於機關業務需要及用人彈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所列專門知能條件,均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趙員曾任民進黨國際事務部副主任的工作經驗被採計,未有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