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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指出,檢調偵辦中央社記者郭玫蘭涉共諜案及馬英九三中案等,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嚴重侵犯人權,程序亦未盡妥適

  • 日期:108-12-18

針對檢調於103年間偵辦中央通訊社記者郭玫蘭疑涉共諜案及北檢偵辦馬英九三中案等案,遭媒體連日大幅報導並公開其等照片、相關錄音帶等,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其後檢察官雖對郭玫蘭做出不起訴處分,卻已致她的名譽、工作、精神狀況等受到嚴重損害。馬英九案告發北檢違反偵查不公開,承辦檢察官僅傳訊3位撰文記者,並調取通聯紀錄核對後,即予簽結,且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之簽結公文係由被聲請之當事人檢察長邢泰釗核章,實非妥適。

 

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提出之調查報告,三位委員指出,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偵查不公開、媒體公審及無罪推定的爭議必須公平、公正的審慎分際,除要求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檢討改進外,並就制度面之改革,建請司法院、行政院研議檢察官發動搜索後,應限制偵查期間,並對於因偵查人員等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而受害之被告、犯罪嫌疑人等,考量建立減刑制度或採行其他金錢補償或賠償措施。

 
本案調查意見詳細內容如下:
一、檢察官於103年2月間偵查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記者郭玫蘭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及102年3月間新北市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等涉嫌八里雙屍命案期間,媒體連日大幅報導偵查案情內容並公開犯罪嫌疑人姓名及照片,最後雖均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仍造成其等名譽、隱私、工作、身心狀況等嚴重損害,亦連累親人,摧毀諸多幸福家庭。相關案件雖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新聞媒體究係透過何管道取得案情訊息,惟承辦檢察官於偵辦期間與媒體記者多有連繫接觸,往來密切,亦不無瓜田李下,而不得不令人懷疑案情洩漏之可能,法務部允宜研議依法議處,並嚴加規範注意。
 
二、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郭玫蘭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多年,最後僅據郭玫蘭之電子郵件内容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然檢調發動搜索後,既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郭玫蘭涉案,又遲至103年12月間始偵結不起訴,致涉案人郭玫蘭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法務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嚴格督導所屬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類此案件,務求毋枉毋縱,保障人權。又司法院及行政院允宜研議有關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發動搜索等強制處分後,應對偵查期間予以適當限制,以保障人權,並避免偵查內容不斷地遭洩漏問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前總統馬英九告發該署檢察長邢泰釗等洩漏偵查所得應保守秘密之偵查內容,並聲請移轉至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承辦檢察官傳訊3位撰文記者,並調取通聯紀錄核對後,即予簽結,且前總統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之簽結公文係由被聲請之當事人檢察長邢泰釗核章,實非妥適。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107年7月間偵辦某詐欺車手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多名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照片與監視器畫面均被揭露在各大新聞媒體上,除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等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資訊規定,亦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五、另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於107年9月10日晚上10時查獲「冰櫃藏屍案」刑事案件後,偵辦人員逕自向新聞媒體說明警方查獲之案情,致媒體翌日即附被害人藏屍冰櫃照片,大幅報導聳動案件,並逐日報導案情發展經過,除違反應由首長指定之發言人說明案情等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相關規定外,亦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六、由於偵辦人員涉嫌洩漏案情,致新聞媒體登載犯罪嫌疑人前科等資料,讓法院及公眾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產生預斷,已影響其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行政院應彙整提供各機關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以落實1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允宜審慎研議採行類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減刑制度或其他金錢補償或賠償之制度,以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