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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入學考試未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求進行考試時間之合理調整 一律以延長20分鐘為限 影響考生公平應考權利 監察院請教育部應儘速檢討改進

  • 日期:109-03-13

每年學科能力測驗、統一入學測驗、指定科目考試等全國性大學入學考試,各簡章中考試服務項目雖提供考生依其生理障礙需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惟學科能力測驗等考試一律以延長20分鐘為限,指定科目考試則以延長50分鐘為限,未依學生身心障礙程度及個別需求差異進行合理調整,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有肌肉萎縮症、視覺障礙,特殊人際需求等身心障礙的學生陳情,由於身體功能受限制,無法長久書寫,長時間運用視力或無法在一般考場應試,目前考試一律延長20分鐘或減題,刪除圖題的作法,讓他們無法獲得公平的應試機會;監察委員指出教育部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特殊教育法規定,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公平應考及一般高等教育機會 ,敦促試務單位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給予合理調整,以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公平合理應考及接受高等教育機會。

 

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發現,學測、指考等大學入學考試針對使用盲用電子、點字、螢幕報讀、語音播放等特殊試題應試之考生,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或涉及判別語音或字形之題型等因素,則刪除題目而不必作答時,上述各該生成績按其應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惟該做法是否能達成原考試之目的及配分後之公平性問題,容有可議。教育部允宜會同相關試務單位妥予研議,是否納入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業領域教師參與出題,或採以通用設計考題,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考題例示及規範,以利身心障礙學生得以提前適應。

 

此外,目前身心障礙考生申請學測、指考等特殊應考服務,除須繳交身心障礙證明及在校學習紀錄表外,尚須繳交診斷證明書,以作為試務單位審查是否提供考試服務之依據。然據本院諮詢及座談結果顯示,實務上在短短的門診時間內醫師是否能具體判定身心障礙考生在實際考試時間之閱讀及書寫速度變化,不無疑慮,且相關申請作業時間過短,皆造成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奔波及負擔等情。教育部允宜會同相關試務單位,就現行制度與作法,檢討並研議簡化繳交文件項目,以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評估及資源浪費。

 

監察委員王幼玲亦指出,現行各類全國性入學考試雖已設置單人考場或少人考場,惟身心障礙考生如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將被集中到部分考場,比起一般學生就近考試,反而須克服距離及環境的問題,甚至必須提前一天住宿等情。教育部允宜積極協助相關試務單位,研議是否在原校考場或其他替代性地點就近考試,以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交通跋涉負擔。

 

另,教育部除一般升學管道之外,每年另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由大學自行決定是否開放招生名額及障別對象,並自訂相關條件限制。惟該甄試辦理至今,猶有招生系所及名額不均、不足之爭議及每年系所開缺的不確定性高、試題鑑別度不足、考場過少等問題,造成障別間的不平等的現象。教育部允宜全盤檢討該甄試區分障別制度之必要性及招生系所及名額不均等問題,研謀相關對策,並考量是否比照繁星推薦模式,以弭平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爭議。

 

監察委員王幼玲最後強調,對於未來入學考試服務之調整,教育部及相關試務單位允應實際傾聽身心障礙學生意見,亦應納入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強化彼此協商及溝通管道,並應儘速建立我國合理調整義務及違反效果等相關原則規範及審查程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指引手冊,俾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據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