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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案證物及測謊資料均未妥善保存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及司法院確實通盤檢討判決確定後刑案證物保管問題 並完備測謊鑑定法制 以落實人權保障

  • 日期:109-05-13

有關「據盧正家屬與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陳訴:盧正遭控擄人勒贖被判處死刑確定,直至死刑執行前仍持續申冤,希以現今資料庫重新比對分析該案採擷之指紋,及深入調查測謊全卷資料與鑑定人學經歷,以免冤抑等情」一案,經調查發現,因本案的證物及檢體均遭廢棄、銷燬或遺失,致無法聲請重新鑑定DNA,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及司法院,針對判決確定後刑案證物保管不當,及測謊鑑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通盤檢討改善。

 

判決確定後依法仍可重新聲請鑑定 且檔案法明定死刑案卷應永久保存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為避免冤抑,DNA鑑定條例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就相關聯之證物或檢體進行DNA鑑定結果,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受判決人及其家屬得聲請就證物或檢體重新進行DNA鑑定。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訂頒之「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亦明定處死刑、處無期徒刑案卷,應永久保存。不料,本院調查發現,盧正案的證物及檢體,檢警機關均已廢棄、銷燬或遺失,導致盧正家屬無法聲請重新DNA鑑定,目前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尚留存案發當時採擷送驗之指紋照片。至於測謊資料,偵查卷內僅一紙鑑驗通知書,刑事局亦僅留存測謊錄音卡帶,其他測謊圖譜等重要測謊過程資料,未併入偵查卷內以供查考。茲將盧正案證物、檢體、指紋、測謊資料的鑑驗結果及保存情形,彙整如後附一覽表。

 

調查報告指出相關問題如下:

一、現今各警察局採取現場指紋通常是以照相方式記錄保存,並無特定保存年限,送請刑事局鑑定時,檢附指紋照片1式2張,其中1張進行指紋鑑定後,附卷歸檔,另1張隨鑑定書檢還送鑑機關,留存刑事局指紋照片因隨公文歸檔,保存年限與公文保存年限相同,普通刑案鑑定案保存年限20年、重大刑案鑑定案保存年限30年等語。但刑事局對於指紋照片資料之保存年限,與檔案法有關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卷應永久保存之規定,有所不同。

二、刑案證物的保存情形,攸關受判決人及其家屬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得否聲請重新鑑定DNA,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又依檔案法規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等重罪案卷應永久保存,但各地檢署於判決確定後,對於帶有DNA證物之保管,卻以判決主文有無諭知沒收扣押物。依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2項規定及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由扣押物有無「經濟上之價值」予以廢棄、銷燬,顯與DNA鑑定條例及檔案法為保障人權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不合。

三、刑案證物送請鑑定DNA之「檢體或樣本及鑑驗資料」,其保存情形亦攸關受判決人及其家屬能否於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重新鑑定DNA,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惟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與刑事局等鑑定機關各自訂定之「保存年限」並不相同,且與檔案法規定有別,為避免人權保障,因案而異,以及滋生檔案管理是否落實依法行政之爭議。

四、測謊於學說及實務上均存在重大爭議,測謊過程資料理應併入偵查卷宗保存,以擔保測謊作業無重大瑕疵可指及測謊結果公正客觀。盧正案偵查卷內僅一紙「鑑驗通知書」,重要測謊資料未併入偵查卷內以供查考,有關應附隨測謊報告書檢送檢察機關之資料範圍,性侵害案件以法規命令明定,其他案件僅臺灣高等檢察署以行政規則自律,且各測謊機關間尚無明確、一致規範。

五、司法實務雖認測謊為鑑定之法定證據方法,測謊機關亦參酌最高法院判決創設的測謊鑑定基本程式要件,逐步訂定細部作業規範。但測謊鑑定涉及人格權議題,而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測謊作業之法定程序及違反該程序之法律效果等重要事項,尚乏法律明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