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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轉所屬,就A女(童)涉遭性侵及殺害案,未予詳查之新事證,研議再行偵辦

  • 日期:109-05-14

A女童在91年1月某日上午,被陳述人(A女母親)發現趴臥於臥室床下,頭臉有傷,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接受同居人建議轉院。A女在昏迷狀態中,一直出現碰觸下體的動作,讓陳述人懷疑A女遭到性侵,及外力傷害。而A女清醒後筆述自己在前一天下午自安親班回家後,遭到母親同居人性侵害;且半夜有人侵入,用枕頭悶她,及以硬物塞入她的嘴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91年度偵字第○○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以A女處女膜於乙醫院檢查時未有破裂,丙醫院檢查雖查出小裂傷,但是事隔月餘難以認定發生時間點;且醫院診斷,A女血中ㄧ氧濃度高達(HbCO)高達14.3%,高於正常值的0.5-2.5%,認定A女係一氧化碳中毒予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均遭駁回。陳述人向監察院陳情司法偵查及審判均未詳查事證。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確有重要疑點疏於查證,希望法務部能就新事證研議再行偵辦。

 

王幼玲、蔡崇義兩位委員指出,案發當時A女10歲,受到創傷症候群的影響,10多年來無法正常生活,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及精神科醫生的協助,期待司法正義。兩位監察委員在調查期間,諮詢了A女的心理諮商師,精神醫師,台大、高雄醫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專家,提出幾個發現:A女一直深受創傷症候群之苦,反覆陳訴受害過程及憤怒情緒;她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遭受性侵害未必會檢查出有處女膜破裂的傷口;從低矮的床上跌落,不致造成臉部及頭部兩處重壓或外力造成的撕裂傷;在送醫的急診診斷書載明A女有口鼻及上消化道出血,不排除是其他毒物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症狀。

 

報告指出,本案另有下列疑點均疏於查證:

1、乙醫院與丙醫院對處女膜是否有破裂,診斷不一致,有待確證。

2、原偵審未傳訊重要證人張姓醫師。據張姓醫師於警詢時陳述,渠發現陰道口處女膜內側有裂傷,不排除A女陰道有被侵入可能。

3、A女住丙醫院期間隔壁病床之阿姨,原偵審未傳訊為證。查警察方訊問A女之筆錄,A女有將自己遭到性侵害之事告訴住院期間隔壁病床之阿姨,而原偵審皆未傳訊為證,有重要證據未予傳證。

4、未採相關跡證。本院諮詢專家稱:「警察未能及時依據刑事鑑識規範進行蒐證與採整性侵證據,包含犯罪現場、嫌疑人與被害者身上,採取性侵跡證,錯失證明犯罪之機會。」本案案發時,未採集相關跡證,致本案事證不明。

5、疑似案發時間點,有待查證。本案之疑似案發時間點,是在91年1月某日下午4、5時,地檢署卻傳訊於下午7時至次日7時止之大樓警衛為證人,未傳訊案發時之警衛(即職勤在前日下午7時以前之警衛),以查證被告到疑似案發現址的時間。

 

報告指出,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新事證:

1、有無外人或小偷入侵並有人推A女部分:

據本院詢問員警陳○○稱:「A女當時在加護病房,昏迷中指數很低,主治醫師曾很用力按A女的腳底,A女有痛的反應,A女的媽媽問:「發生什麼事?」A女說:「有小偷」、「他推我」是則,本案究有無外人或小偷入侵並有人推A女,應予查證及究明。

2、有關A女血液中一氣化碳含量高及上消化道出血部分:

甲醫院函復本院,於91年1月日送醫院當日,抽驗A女之血液中Hbco(一氧化碳)高達14.3%。據本院諮詢專家稱:「女童食用會引起一氧化碳中毒之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溶劑,可能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被人放在可樂內。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是很毒的溶劑,在肝臟中代謝,會產生一氧化碳,且會昏迷很久。另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也會造成消化道受傷。」是則,甲醫院之檢驗,A女係一氧化碳中毒,惟一氧化碳中毒之原由,係如何造成的,原偵審並未予以詳查。另於乙醫院診斷證明書載:「缺氧性腦病變,疑一氧化碳中毒,麻痺症候群,視覺神經傳導障礙,上消化道出血」惟本院諮詢專家稱,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也會造成消化道受傷。是則,A女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癥狀,究係如何造成,原偵審未釐清。

3、有關A女臉部擦傷、嘴角傷痕、後枕部撕裂傷併血腫及上消化道出血部分:

不起訴處分書載,A女臉頰有擦傷、嘴角有自行咬傷的痕跡,因一氧化碳中毒,血液肌肉酵素也明顯上升,導致缺氧而引起痙攣,進而摔傷,造成臉部擦傷,嘴角傷痕可能是痙攣引起自行咬傷所致。唯甲醫院診斷證明書載:「1、頭部外傷併意識障礙。2、後枕部撕裂傷併血腫。」是則,有關A女之「後枕部撕裂傷併血腫」,究係如何造成,原偵審未予詳查及論斷。

本院諮詢專家稱:「該床高度應不足以造成A女傷害,其外傷與一氧化碳中毒所造成的意外跌倒傷害不同。」又稱:「後枕部有撕裂傷併血腫,如果是跌倒,不太會出現前後兩個傷口,而床墊不高,不太可能造成撕裂傷。」陳姓員警稱:「A女睡覺的地方,只有彈簾床墊,距離地面是很低。當時A女的臉有挫傷,後腦勺有瘀血包,但因房間只有床墊,床墊的高度很低,如果滾下床應該不至於有外傷。」是則,A女臉部擦傷、嘴角傷痕,究係自行或外力造成,容有再予詳查及究明之必要。

 

調查報告指出,原偵審皆未傳訊重要證人、未採相關跡證、疑似案發時間等疑點均疏於查證,未能釐清事實真相,使陳訴人長期深陷尋求司法正義不得的困境。A女一氧化碳中毒、外傷原由及上消化道出血等新事證,原檢察官未調查斟酌,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證而有再行偵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