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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仉桂美調查發現,全國84萬餘輛柴油車自106年3月迄今3年餘,均未依空污法第44條規定接受排煙定期檢驗,環保署顯有怠失;新北市政府98年接受該署補助辦理「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計畫」,8年內歷經3次招標及終止契約,耗資3,239萬餘元,原核定項目卻皆未施做,該市唯一且既有之林口檢測站租約又將於1年內屆期,提案糾正環保署、新北市政府,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9-06-03

原臺北縣政府(下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為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擴大轄內柴油車不定期排煙檢測量,並解決現有林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使用租賃土地,潛藏土地未能續租需拆除檢驗設備等問題,以建置永久性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為目標,於97年7月29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提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規劃設置計畫」(下稱本計畫),計畫經費6,290萬8,000元。本計畫自97年提案,迄至105年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核定之站房設備工程尚未興建。本案經調查發現,環保署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主管機關,就柴油車定期檢驗業務一事,遲未能與交通部達成共識,肇致全國84萬餘輛柴油車自106年3月24日起因公路監理機關暫停辦理排煙定期檢驗,迄今3年餘,均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接受定檢;新北市環保局98年辦理「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計畫」一再延誤,且片面解讀未定案之會議討論事項,逕行撤銷本計畫,該市唯一且既有之林口檢測站租約又將於1年內屆期,再度面臨拆遷還地情形,柴油車到站檢驗業務恐將無所適從。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9年6月3日通過仉桂美委員提案,糾正環保署與新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於行政程序法修正施行後,自93年8月起多次促請環保署研議行政委託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之適法措施,均未有共識,直至該署於104年起實施「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既有檢驗方式有別,數據標準值亦不同,引發爭議,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因而於106年3月24日起停止辦理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自此全國84萬餘輛柴油車迄今3年餘,均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接受排煙定檢,其中更包含1萬餘輛與PM2.5濃度 高度相關、應儘速淘汰之老舊柴油車,形同放任移動污染源損及空氣品質、不利國民健康,殊屬不當,核有怠失:

(一)  環保署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授權會商交通部訂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基於以上規定,多年來環保機關與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使用中車輛的排煙檢驗」之分工為:排煙「定期檢驗」,由各公路監理機關及其委託代檢廠於車輛定期安全檢驗時併同辦理;「不定期檢驗」則由環保機關辦理(註1)。

(二)  然而,行政程序法於90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後,行政程序應有法令依據及公告事項(註2),交通部因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列」並無授權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爰該部自93年8月起多次促請環保署研議相關適法措施,然均因「委託項目、經費補助及財政負擔、收費方式、改變檢驗方式對車主衝擊」等事項,未有共識。

(三)  又因為環保署於104年起實施「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採用「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檢測方式有別,數據標準值亦不同,引發檢驗數據公信力疑慮,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因而於106年3月24日起停止辦理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自此我國84萬餘輛柴油車迄今3年餘,均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接受排煙定檢。

二、 新北市政府經環保署核定補助3,050萬元,於98年辦理「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計畫」,幾經延宕,復於105年片面解讀環保署政策變更方向,以會議結論為「洽悉」之未定案事項簽定撤銷計畫後,竟如常辦理計畫保留款,未依規定函知環保署變更實情,迄至106年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方辦理結案。本計畫推動近8年,歷經3次招標及終止契約,投入建設經費3,239萬餘元,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原核定補助項目卻皆未施做,該市唯一且既有之林口檢測站租約將於1年內屆期,再度面臨拆遷還地情形,柴油車到站檢驗業務恐將無所適從,且查該府10年來實際檢驗量並未增加,與原提案所稱「強化移動污染源稽查」明顯不符,核有怠失:

(一)  本計畫總經費為6290萬餘元,新北市政府經環保署核定部分補助3,050萬元,於98年辦理本計畫,100年經新北市審計處預警提出期程延宕等審核意見,仍未積極研處,102年遭停止撥付剩餘補助款。

(二)  新北市政府103年又以「工程均已發包、為有效管制空氣品質」為由,再度向環保署成功爭取經費2,140萬元。詎該府於105年逕自簽定撤銷計畫後,竟如常辦理計畫保留款,未依規定函知環保署變更實情,僅辦理水土保持工程,原核定項目皆未施做,迄至106年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方辦理結案。

(三)  但經本院調閱環保署105年4月28日第126次業務協調聯繫會報會議記錄顯示,新北市政府明知交通部於該次會議上明確表示「無意願執行柴油車排氣定檢」且會議結論為「洽悉」,仍片面以該未定案事項,解讀環保署政策變更方向,認為「未來柴油車排煙定檢業務將由監理機關收回辦理」,據以撤銷本計畫,停止興建檢測站。

(四)  然而,新北市唯一且既有的林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之租約到期日為110年4月,將於1年內到期,且迄今尚未完成續約,再度面臨當初97年底提案時面臨恐須拆遷還地困境,柴油車到站檢驗業務恐將無所適從。且查該府10年來實際檢驗量並未增加,與原提案所稱「強化移動污染源稽查」明顯不符,均有怠失。

 

最後,監委仉桂美也提到,因環保署撥付空污基金補助經費之規定因變更,導致本計畫分期撥付補助款經費計算基準不一,環保署核撥予新北市政府之補助經費已達核定經費9成餘,然推動8年來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原定核定項目卻一項也沒完成,幾經環保署催討後,確定新北市政府將繳回2,219萬餘元,但也顯示環保署計畫考核及撥款制度之漏洞,就此部分也於調查報告中敘明,並請環保署研議改進。

 

[註1] 使用中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辦理申請牌照及定期車輛安全檢驗時,併由各公路監理機關及其委託代檢廠於車輛定期檢驗時辦理排煙檢測,即俗稱「定檢」。使用中車輛之不定期檢驗,則由環保機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即俗稱「不定檢」。

 

[註2]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