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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未落實監造、未積極求償,監察院通過糾正台電公司

  • 日期:109-06-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下稱北區施工處)於93年12月20日招標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下稱本工程),由桃O營造公司得標,北區施工處自辦設計暨監造,南港端工作井於95年4月23日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致工程停工,後續衍生履約爭議調解及訴訟。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3)日通過監察委員章仁香、李月德及楊美鈴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糾正缺失如下:
一、北區施工處辦理本工程監造過程,屢見相關警訊及承商不當施工情形,95年1月5日造成鄰近建築物圍牆龜裂損壞;95年4月12日、21日及22日承商於沉箱工作井採用違反契約規定之點井抽水(乾式開挖)方式施工;95年4月17日起傾斜儀監測數據超過警戒及危險管理值,卻未能適時指正,肇致95年4月23日沉箱工作井發生砂湧及上舉災變,除延後原預期效益之達成期程,並衍生鄰損復舊及增設臨時供電設備額外支出,核有疏失。
二、北區施工處未深究履約進度大幅落後及工程災變之責任歸屬,即率爾於96年4月3日邀集承商召開協議終止契約會議,惟嗣後承商卻持該次會議紀錄草稿等資料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及法院提起訴訟,耗時逾9年始判決確定,並延後正式線路工程執行期程逾8年,難辭疏失之咎。
三、本工程履約爭議訴訟,最高法院於106年3月31日判決確定,係因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惟嗣後北區施工處僅針對「請求返還已支領工程款」及「損鄰及基隆河堤防沉陷修復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迄本院調查期間,始另針對「扣收履約保證金」、「工作井回填及四周排水涵管修復費用」、「扣罰逾期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含增設臨時供電設備費)」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展開相關積極作為,核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