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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一旦刑事犯罪,目前勞動部對「犯罪情節」是否重大致應廢止聘用許可之實務作法,對外籍移工之工作權保障不足,監委林雅鋒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9-06-05

一名外籍移工甲因違規穿越馬路,致對向機車騎士閃避不及,發生擦撞,後座乘客乙倒地後,竟遭同向小客車衝撞致死,甲因而被起訴過失致死罪,於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法院促成甲與被害者家屬達成55期分期給付之和解,至113年7月,但甲在臺工作許可期限為110年10月,甲還需要再一次展延在臺工作許可,才能繼續履行,經該法院函詢勞動部後,因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等規定,有廢止甲聘用許可處分及不予展延許可之虞,為使訴訟雙方權益有所保障,故將全案移送監察院調查。

 

本案是屬於少數司法權與監察權,在人權議題上合作案例,刑事法院對於勞動部可能有悖外籍移工工作權保障之作法,並無相關調查、處理權限,而外籍移工對於勞動部決定,依循行政救濟途徑向行政法院起訴,又須面臨不諳中文等訴訟壁壘,因此透過監察院調查,可落實對外籍移工之人權保障。

 

本案經監委林雅鋒立案調查,調查報告於109年6月3日經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指出,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勞動部雖得依法審酌外籍移工違反本國法令,是否「情節重大」,而決定是否廢止聘用許可,但經調查發現,105年以前,實務上作法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將涉犯刑事犯罪且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之外籍移工,廢止聘僱許可,外籍移工或其雇主不服時,得提起行政救濟。105年以後,雖然勞動部有提出5項認定標準:①社會秩序(社會安定)、②勞動關係、③人身安全之危害程度、④違法數、⑤侵害法益類型,但觀察勞動部廢止聘用許可之案例,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者頗多,截至109年5月18日止,13則中高達6則,因此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而且,根據《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目前由勞動部研議修法,使之內國法化),對於刑事犯罪之外籍移工之工作權,應給予人道考慮;兩公約也要求,不得對外籍移工的工作權,產生歧視性的差別待遇。相較於本國勞工犯罪如未入監服刑,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契約;但外籍移工則不然,縱使未入監服刑,雇主也有聘用意願時,仍會遭廢止聘用許可而喪失工作權,則勞動部就上述人權公約要求,仍有再加強細膩裁量的必要。

 

監委林雅鋒指出,工作權屬於國民權,本案並非要求國家一定要賦予外籍移工工作權利,但勞動部廢止聘用許可的處分,是針對已經取得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對其工作權利的剝奪,自然應較嚴格地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