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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高雄731石化氣爆災害事件捐款支用妥適當性一案之回應說明

  • 日期:109-06-17

對於部分監察委員不同意見書所言,茲提出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院委員細閱整份報告,處處可窺見各主管機關就高雄市政府對於善款處置再三肯定」一節本案調查委員表示,本案調查期間,為確實釐清高雄市政府運用善款之妥適性,曾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協助釐清釋明,並經其等提供相關規定與意見,然各主管機關因未實際進行個案查核,並未認定高雄氣爆捐款之運用並無不當之情事,對於個案執行與氣爆災害事件災民救助關聯性之實質認定,僅認宜由高雄市政府本權責說明,更無所謂高雄律師公會指名「尚符合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等內容,故前揭指稱各主管機關對於善款處置再三肯定,實屬斷章取義。況且審計部歷次查核甚至發現捐款運用執行進度欠佳、修繕補助未訂定一致性之屋損評定及審查標準、房屋毀損慰助金未依規定切實取得詳實資料驗證救助者身分即發放等內控機制未臻周妥、慰(問)助金溢發或重複發放及溢領影響營業慰助金等缺失情事。
 
二、有關「本院所提報告無視報告內容客觀數據,以陳情人之片面說法,認有瑕疵,甚至提案糾正,顯屬誤解」之質疑一節,經查高雄市政府就民國(下同)103年7月31日發生之氣爆事件所勸募之善款,訂定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108年11月19日修正為高雄市政府七三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設立8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下稱氣爆捐款專戶,按:81後續修改為731,本報告以下均改為731)並成立高雄市政府73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下稱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本院自108年9月16日立案調查後,為瞭解相關案情,案經向衛福部、高雄市政府、審計部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且為瞭解氣爆捐款專戶之管理及運用,邀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委員到院釐清案情,又為查證本案氣爆災害事件部分捐款者捐款款項及受款對象,函請相關金融機構協助查明,及2次約請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就外界對於善款支用所提出之各項質疑到院說明釐清;另就高雄市政府支用善款之妥適性等問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釐清釋明,經綜整相關資料後形成調查報告,並非僅依陳情人之片面說法,部分監察委員不同意見書所述與事實不符。
 
三、不同意見書所稱「善款基金會係民間組織,監察院對其調查顯有疑義等情」一節,經查高雄市政府為監督氣爆捐款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成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該管理會置委員17人至2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高雄市市長指定副市長1人兼任;1人為副召集人,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該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1、該府所屬各機關代表2人至3人。2、專家學者代表6人至7人。3、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災區民眾及重傷民眾代表7人至9人。又,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1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辦理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行政(幕僚)作業,由該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是以,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並非民間組織,不同意見書所稱善款基金會係民間組織,並不正確。高雄市政府辦理勸募活動,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每年需將捐款運用情形函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是以,本案調查委員鑒於高雄市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且該府因應本案氣爆災害進行勸募募得高達新臺幣(下同)45億餘元善款,外界對於該府辦理善款支用事項諸多批評聲浪,爰就該府氣爆災後相關補助、賠償金發放、善款運用等事項進行調查,自屬監察委員職權。
 
四、有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民眾為731氣爆事件所捐之善款,用以汰換值班台破舊座椅196,100元、赴日本考察石化管線減災管理84,084元、搭設遮陽棚89,561元、購置薪資管理系統、E化公務系統整合暨財產管理及訓練證照管理系統開發建置810,000元等。民眾捐款係為731氣爆請消防局自行運用,就其妥適性,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高雄市政府係以731石化氣爆事件勸募活動之名義對外收受民間捐款等,如捐款者有指定具體項目或一定範圍之用途,該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依其指定之具體項目或一定範圍之用途辦理;如無指定具體項目或一定範圍之用途,或僅泛稱用於731石化氣爆事件,該府仍應用於731石化氣爆事件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等語。足見該等支用事項,明顯與本案氣爆災害事件災民扶助與災區重建等事項未直接有關,又消防局更坦言汰換值班台破舊座椅53張之汰換理由為原座椅破舊不堪使用,且無預算購買,足見相關支用殊屬欠當。是以,本院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收受本案氣爆災害事件指定用途捐款,應確實尊重捐助者之捐款意旨,專款專用,支用範圍與項目應謹慎規劃,避免此等非直接關聯之支出,遭外界質疑執行機關是否藉此將捐款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致社會觀感不佳,恐將影響捐款者未來捐款意願,實有未當。
 
五、就律師酬金部分,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於104年6月11日簽請辦理之「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計畫-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服務案」之採購,於104年8月7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委託專業服務,於招標文件訂明以固定服務費用給付,並註明是依讓與請求權人每人/案1萬元,預估3,500人/案,合計3,500萬元,而以3,500萬元決標,如下圖。

但同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所提之「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法律扶助計畫」,第5點明定為利善款之妥適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3.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顯見高雄市政府將「訴訟有無實益」列入是否予以法律扶助考量之一,而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委任律師時,竟無視請求權金額大小,即使個案起訴請求金額未達1萬元,甚至僅400元,仍以1萬元之律師酬金進行起訴,顯不具經濟實益,是否妥適,其理至明。
 
六、有關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之捐款3,204萬1,910元,高雄市政府於本院調查時表示據其所推測可能與珠寶公會相關之支票共計20張,惟迄至本院完成調查報告止,該府仍有3張支票未能釐清。而市長與珠寶公會合影之支票,經本院向彰化銀行調閱支票號碼JN11XXXXX號之支票影本,經查該支票之票面金額僅9千餘元,提示人為OO股份有限公司,該票號之支票金額並非3,204萬1,910元,且提示機關亦非高雄市政府或該府社會局,實際之支票抬頭與金額均與合影之照片不符,引發社會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