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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已運作多年,其公信力及程序透明常備受質疑;而司法機構申請醫審會鑑定亦有未能明確指出相關爭點,而有重複鑑定致結果不一致,使民眾對法院判決產生疑慮 監察院要求衛福部檢討、司法院研議改善

  • 日期:109-07-10


張武修及高涌誠二位監察委員調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現行運作之公信力及運作程序透明等情」一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通過該案調查報告,請衛福部檢討改進並請司法院研議改善相關制度。

二位監察委員表示,本案緣係陳訴人與某財團法人醫院醫師及護理師之醫療糾紛案件,因於訴訟期間醫審會達6次鑑定且意見歧異,顯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甚鉅,事涉醫審會執行醫事鑑定之鑑定流程及是否具外界監督機制等議題,故立案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依據統計近年司法機構申請醫療鑑定平均單次約需耗時8至10個月,且醫療糾紛案件約有3成需送2次或2次以上鑑定,前後時間冗長,已造成訴訟延滯的重要因素;此外,醫審會之鑑定意見係以多數決之方式形成結論,而醫事鑑定小組之組成是否具有充足醫療專家資格,亦備受質疑;再則在醫療鑑定中,醫審會的鑑定小組委員或是初鑑醫師均為匿名,歷年學界、法界及實務界多針對此有所批評及疑慮,衛福部實有檢討之必要。另司法院亦應對目前有因司法機構未能明確指出相關醫事爭點,而致無法鑑定,及同一案件送交數次鑑定之情況,加上重複鑑定的爭點因每次有所不同,導致鑑定結果不一致,使民眾對鑑定結果公信力產生疑慮等,進行研議改善。
 
本案經調查後針對衛福部及司法院提出意見如下:

一、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個別特殊性,司法或檢察機關為釐清真相,多所依賴醫療專業鑑定,歷年委託醫療糾紛鑑定案件逐年成長;雖衛福部以增加醫事鑑定小組委員人數,以及時處理鑑定案件,然據現行案件業務量及相關統計,平均單次醫療鑑定約需耗時8至10個月,且醫療糾紛案件約有3成需送2次或2次以上鑑定,時間冗長,已成訴訟延滯的因素之一,為使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當事人能獲得及時保障,衛福部允宜檢討現行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規範,妥善管理受理醫療糾紛案件鑑定時程,及評估設立醫療鑑定團體分流醫療鑑定案件之可行性。

二、 對於醫療訴訟案件,法院藉由醫審會專家意見協助釐清事實或為參與審判的依賴,而衛福部為使醫審會之委員組成有客觀性、公正性及專業性,其成員來自各醫學專門領域之醫師、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等,學界及實務上有以,因醫療專家僅占少數之審議委員,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又以多數決之方式形成結論,醫事鑑定小組之決議是否具備充足專業意見,提出質疑。衛福部允宜檢討現行醫審會委員組成之專業及妥適性,確保其醫療鑑定之公信力。

三、由於衛福部醫審會對於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不負證據之調查或蒐集,並慣以委託鑑定機關(如法院)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進行鑑定;然醫療糾紛因事實之認定涉及醫療專業性,法官須具備審判所需的專業知識,方能正確認定事實而適用法律。目前常因司法機構未能明確指出相關爭點,而有無法鑑定及同一案件送交數次鑑定之情況;而重複鑑定的爭點因每次有所不同,導致鑑定結果不一致,使民眾對鑑定結果公信力產生疑慮;司法院允宜就法官在相關課程訓練上,研議著重送醫療鑑定之問題研擬及鑑定書之解讀;另因鑑定有無過失,屬於法院裁判權的核心,非鑑定醫師所能置喙,故宜避免詢問某醫療行為有否違反常規、有無過失……等概括式問題,避免認事用法的審判權讓渡於醫審會之鑑定。

四、在醫療鑑定案件中,醫審會的鑑定小組委員或是初鑑醫師均以匿名方式處理,歷年學界、法界及實務界多所批評及疑慮,除有對鑑定文書確保的質疑外,因無法得知鑑定者,使得現行拒卻疑有利益衝突之鑑定人的法律規定於醫療鑑定無法落實;鑑定作業要點中迴避規定亦無法透明並具體落實接受檢視,對當事人保障顯然不足。而實務上,醫療糾紛鑑定具名所生之不良後果包括:受到關說請託、騷擾、報復、鑑定人工作量大,無力負荷頻繁及冗長的出庭、不願為難同業……等。故有建議以提供可能初鑑醫師名冊供兩造拒卻、醫審會初鑑醫師增列醫學中心以外之醫師等;或以系統性隨機選取方式,委由2位醫師進行匿名獨立初審等改善因應,衛福部允宜評估其可行性或檢討其他改善因應之措施,同時保障醫、病、法一定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