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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興國小陳姓教師遭控不適任案,調查報告延宕八個月,且未有調查委員親自簽名,並將缺席委員列名其上,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正興國小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09-07-16

「據訴,高雄市正興國小特教班陳姓教師遭多名家長指控管教失當,動輒公開羞辱特教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並向家長推銷直銷健康產品等不適任情形,該校卻遲未調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更以保障陳師工作權為由,僅消極調整陳師職務,漠視特教生權益等情。究實情為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校方之處理有無違失?如何保障特教生受教權益?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6)日審查通過高鳳仙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正興國小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並請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陳師職務調整、特教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事項,法令不足及相關作法欠妥應檢討改進。

 

高鳳仙表示,糾正理由如下:

正興國小於調查本案過程中因面臨陳師與家長說法不一致,認定求證有困難申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協助調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經審學校所報陳師具體行為事證資料齊全,可逕依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表進行後續調查,然而陳師一再以請病假方式規避調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正興國小亦未有解決方案,乃致原則應於14日內(至多不得超過30日)完成之調查期程,自108年1月18日即對陳師啟動不適任教師戊類案件調查,延宕至108年8月5日始函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調查結果。另108年7月27日第18次總結會議,主席吳慧珠校長因家中有事不克出席,口頭告知並指示由陳慧琳主任代理主席;張玉南教師因個人行程無法到場開會,會前口頭告知特教組顏錦雀組長請假,總結會議後雖有將調查報告定稿以email傳給所有委員,當日2位缺席委員亦於事後確認,然函送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調查報告,係將9位調查委員姓名以打字方式具名(未註明缺席委員及其是否請假),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故正興國小就本案調查程序延宕,及調查報告形式上之效力顯有瑕疵,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均核有疏失。

高鳳仙另表示,於調查本案中發現正興國小對陳師職務調整、特教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特教班班費收取等,法令不足及相關作法欠妥,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檢討改進

陳師於107年9月27日及107年10月22日遭家長投訴有班級經營不佳、教學知能不足、親師溝通歧異及推銷保健食品等不適任情事,107年10月26日正興國小召開之家長座談會時,因家長反應激烈,該校先跟陳師談妥星期一、二兩天暫緩入班,同年月29日就再跟陳師討論,30號陳師就同意從此不入班;再於107年11月7日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陳師職務調整及自我成長方案,雖係權宜作法,但欠缺法令依據,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允宜制定相關法規俾利學校有所依循。

陳師有無確實對任教之特教班學生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或是否流於形式,因欠缺完整之佐證資料,任教學生家長相關陳訴恐非無據,而教育主管機關目前僅每4年辦理1次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評鑑,以了解特殊教育辦理之成效,然各教育階段學校是否有確切落實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有無相關查核機制,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有無相關究責或處罰機制,則付之闕如,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檢討改進。

再者,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班費非為可收取費用之一,倘涉及學生學習與教學需求,必須於代收代辦費之外另外收費,學校務必於新學期事先進行家長意願調查,並說明學校基於服務性質得為代收代辦,如金額有超過規定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學校收取代收代辦費前,應以正式書面通知家長,再依家長意願代收代辦。而本案正興國小特教班班費未由班級家長會選出之家長總務代表保管,而係由級任老師視教學需求自行採購後,將收據交由家長總務代表備查,有違班級家長會決議且易生爭端,為庶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而導致學校、師生及家長間之誤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督導所屬各級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檢討收費項目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