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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勝任教20餘年,涉犯性侵害或性騷擾32件(受害人數達31人)、不當體罰9件(受害29名學生)、違法在家補習,多名校長、導師等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或延遲通報及處理,監委高鳳仙提案通過糾正那拔國小、新市國小、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09-07-16

有關「據訴,臺南市張姓導師於81年至108年任教臺南市新化區那拔國民小學、臺南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20餘年期間,涉嫌性侵害、性騷擾多名女學生,學校知情卻未積極處理等情」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那拔國小、新市國小、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之糾正案,並要求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高鳳仙表示,經調查後,那拔國小計8名受害人出面指證遭張博勝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不當體罰學生2件,前校長林信宏知悉卻私下協調張博勝調校至新市國小,致使新市國小受害人達23人;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前督學林慶煌分別知悉學生遭性侵害、性騷擾或遭張博勝體罰,均未依法通報及處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並建議對該三人予以嚴懲,核有下列重大違失,糾正理由如下:

  1. 張博勝於 89年3、4月間擔任臺南市那拔國小四年甲班導師,以其教導健康教育為由,要求該班女學生逐一或三個一組進入視聽教室之音控室內,予以脫褲、撫摸下體或坐在其大腿上。被害女學生A女將此事告知姨丈張男,張男將該情事告知A女家長,A女家長透過前家長會長黃○○至校長室,向前校長林信宏、張博勝反映此事,前校長林信宏因此知悉本事件,並將本事件交辦予主任許崑泉調查處理。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均知悉女學生疑遭張博勝老師性騷擾或性侵害等不當對待,卻未依88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核有違失。A女父母向臺南縣政府(現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那拔派出所報案,A女父母、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張博勝、張男及那拔派出所2名警員等8人在A女家中協調,張男及主任許崑泉證稱前校長林信宏當時攜一盒水果向A女家長致歉,並表示其快退休了,怕影響到退休金,且張博勝還年輕,拜託A女家長不要提告,A女家長遂未提告,但要求將張博勝調校至新市國小,前校長林信宏私下協調張博勝調校,未依88年3月5日發布之「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組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處理委員會處理上開事件,致使新市國小受害人達23人,核有重大違失。另,前校長林信宏將本案經過情形向時任臺南縣政府教育局督學林慶煌報告,前督學林慶煌亦未依法88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亦未督導那拔國小依規定處理案件。又,於本案事發後,經臺南地檢署及那拔國小性平會調查,那拔國小計8名受害人出面指證,臺南地檢署並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張博勝,前校長林信宏、前督學林慶煌於接受本院約詢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行政調查時,供述前後矛盾不一且避重就輕,意圖卸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並建議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前督學林慶煌應予嚴懲,均核有重大違失。
  2. 張博勝於那拔國小擔任專任教師期間,與其妻莊蓉芷在校違法收費補習,經前校長林信宏勸導後,改至其住處繼續違法補習,在張博勝住處並發生女學生遭其強制猥褻事件2件。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延宕處理其等不當補習案,核有重大違失。
  3. 經本院訪談發現、人本基金會查復資料及新市國小性平會訪談紀錄所得,張博勝於任教那拔國小期間違法體罰學生2件2人。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曾於89年間接獲家長反映知悉張博勝違法體罰學生,未依88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核有違失。
 
監委高鳳仙指出,新市國小計24案、23名女學生遭張博勝性侵害或性騷擾、7件27人遭張博勝不當體罰,多名校長、導師等教育人員漠視且未依法通報,該校亦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等,有下列違失而遭糾正:
  1. 張博勝經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私下協調,自   89年8月調職至新市國小,經新市國小清查張博勝於該校任職期間(89年8月1日至108年5月29日解聘),新市國小共計24案、23名女學生受害,地點於班級教室、電腦教室及游泳池更衣室等處,案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後認定3件性侵害屬實、10件屬性騷擾(含性騷擾且情節重大7件),6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經臺南地檢署調查5件受害案件起訴張博勝,張博勝於108年5月28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解聘在案。導師林裕義、陳春妙等人分別於94、95學年度接獲女學生反映知悉張博勝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等不當對待行為,均未依法通報,核有違失。
  2. 新市國小前校長蘇恭鴻於92學年度接獲E男家長反映張博勝毆打致E男大腿流血情事,蘇校長遂協同村長、家長會長等人至E男家,請求E男家長原諒張博勝,未依92年兒少法第34條第1項及92年12月1日教育部頒定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2、3、4點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及校安通報。
  3. 98年2月25日G男學生家長到新市國小反映G男遭張博勝管教失當,教務處楊主任、輔導處黃主任及G男級任導師因此知悉本案,新市國小並於98年3月12日召開97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議委員會,因張博勝消極處理,且有10多位家長要求轉班,前校長余孟和擔心連鎖效應,遂將張博勝調為科任教師,並於98年3月16日生效。參加該次會議之前校長余孟和、教務主任楊主任、輔導處黃主任、石宇津、楊宗穎、莊志正及G男級任導師等相關人員均知悉張博勝違法體罰學生,卻未依97年兒少法第34條第1項及92年12月1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2、3、4點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及校安通報。
  4. 張博勝於105年9月9日以熱熔膠毆打學生H男,致臀部及腰部有紅腫受傷,新市國小於105年9月26日召開105學年度考核委員會第2次會議認定張博勝處罰學生屬實,決議核予張博勝教師申誡2次,出席該次會議之楊育林、葉亮宏、羅恭祥、林雅文、呂淑燕、楊美芳、黃國泰、杜一聰、杜惠瑛等教育人員,以及前校長張瓊文於105年9月30日核定會議紀錄及發布獎懲令,其等均知悉張博勝違法體罰學生,未依104年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5. 張博勝因發生疑似對Y女性侵害案件,於108年3月28日起停聘,新市國小遂於108年4月2日晚間7時召開張師任教班級之班親會,當日學生I男及J男的家長於班親會時舉報張博勝體罰,新市國小於隔(3)日進行I男及J男的校安通報,卻遲至4月9日始分別填報I男及J男之兒少保護通報表,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明顯延遲社政通報。
  6. 新市國小於108年4月9日發下體罰問卷並進行學生訪談,發現除I男及J男外,尚有19名同學被張博勝體罰,對於該19名受害學生,均未依108年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103年1月16日修正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2、4、5點之規定,分別向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進行通報,顯有疏失。
 
監委高鳳仙表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有「未督導學校建立安全校園空間」、「張博勝於任教期間違法體罰學生計9件,該局僅知悉3件」等違失而遭糾正,如下:
1.依據那拔國小、新市國小性平會清查及臺南地檢署偵辦結果,張博勝任教期間計32件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案件,受害者達31人,臺南地檢署並以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張博勝13案,致許多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均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未能即時杜絕類此事件之發生,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難辭監督不周之責,均核有違失。案經本院調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08年12月10日函頒「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預防教學注意要點」及109年1月3日函頒「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轄屬各級學校辦理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要點」,具體規範學校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預防、處理及輔導措施,包括設立舉報專線信箱、依法通報積極調查、主動移送檢調偵辦等,以落實維護兒少人身安全,殊值肯定。
2.經本院訪談發現、人本基金會查復資料及新市國小性平會訪談紀錄所得,張博勝於任教期間違法體罰學生共計9件,體罰29名學生(那拔國小2件2人、新市國小7件27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僅知悉3件,未督導那拔國小及新市國小就張博勝體罰學生案進行清查,亦有欠當。
 
高鳳仙說,除糾正外,請內政部警政署落實檢討員警法定通報、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就教師違法體罰,研訂更明確之通報類型及標準等項,進行檢討改進如下: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那拔派出所2名員警於89年間接獲A女家長報案,知悉A女疑遭張博勝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事後清查當時員警工作紀錄簿等相關資料均未登載,惟那拔國小前校長林信宏、主任許崑泉及張男均證稱當時確有此事,該2名員警卻未依88年兒童福利法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允應督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詳予清查並落實檢討。
2.教育人員知悉教師體罰學生之行為達身心虐待或受其他傷害者,依108年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教育部並於109年新修正之校安通報規定,將教師違法體罰事件由一般校安事件修正為法定通報事件。以本案觀之,教育人員對於張博勝體罰學生事件是否已達法定通報之標準認定不一,有些人以為通報是學校責任而未通報,致錯估案情未通報導致受罰,或因此錯失對兒童少年及時救援及保護。衛福部允應會同教育部針對教師違法體罰,研訂更明確之通報類型及標準,包括學校如果開會後已依法通報,其他人員是否不必再通報等問題,俾讓教育單位依循並落實責任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