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矯正署及臺北、台中監獄對於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處理,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保障收容人尊嚴及提供適切醫療處遇權益甚遠,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09-07-31

受刑人保外就醫准否的爭議頻傳,似無標準可以遵循,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接受受刑人家屬陳情,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家人許員,在監護處分後移送台北監獄服刑,惟在監短短4個月左右,於監內門診20次、緊急戒護外醫7次。其中3次屬危及生命的急性腎衰竭與休克嚴重性敗血症,另1次為精神狀況惡化。許員家屬於會見時已發現許員身體及精神狀況均極度不佳,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請求,然未獲同意。期間監所內門診醫師認收容人病情有移送病監之需要,而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卻由內科及精神科相互推託,不予收治,使病況嚴重之受刑人宛如「醫療人球」,在監內無法獲得適切醫治,又未能允許至病監接受診療,已嚴重影響受刑人健康醫療權益。

 

家屬質疑矯正署及臺北監獄明知監內門診已無法提供其適切醫療,又罔顧家屬保外醫治請求,遲未提出及同意其保外醫治,直至心跳停止、緊急搶救,才火速通知家屬辦理保外醫治,監察委員認為所為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保障收容人尊嚴及提供適切醫療處遇權益甚遠,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所提調查報告,糾正矯正署及臺北監獄、台中監獄。

 

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調查發現,目前受刑人並沒有申請保外就醫的權限,是由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啟動」受刑人保外醫治的申請程序,矯正署雖於103年12月29日訂定「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惟該基準所列關於「短期內」、「障礙嚴重」、「病情嚴重」、「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等啟動的裁量標準及空間,過於籠統與空泛;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提保外醫治申請案之「審核」,由行政體系決定,亦欠缺明確法律程序與醫療專業審議,核定結果屢遭不公訾議,明顯嚴重損及受刑人醫療權益。均有未當。

 

調查報告指出,美國及英國對於保外醫治審定過程亦具有明確法律程序規定,且須經過醫官或衛生機關專業審查同意。我國保外醫治制度雖與「慈悲釋放」及「人道因素提早釋放」有異,惟同屬受刑人醫療健康重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