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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民國50年間 陸續貸放5筆借款予中國國民黨 適法性容有疑慮 監察委員賴振昌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09-18

據悉,中央銀行於民國50年間,陸續貸放5筆借款予中國國民黨,金額合計新臺幣1億6,465萬元,其中1筆係以外幣作為擔保,餘4筆則為信用放款,借款期間最長者,達16年之久。為瞭解中央銀行辦理系爭5筆借款,是否合於行為時法令規定,監察委員賴振昌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93年間,數名立法委員就「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財務委員會59年間等相關資料,當時之中國國民黨涉有指示當年之從政同志,以各部會之公款彌補該黨財務差絀等情1案」,向本院陳情,本院於同年調查竣事,其中「調查意見一」略以,中央銀行於民國60年之前貸放予中國國民黨的5筆借款,尚非當時之中央銀行法所不許,且已全數清償。是以,依行為時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國民黨得為中央銀行之放款對象,堪可認定。

 

惟依行為時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之業務,得辦理以生金銀及國民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公債庫券為抵押之放款,且有放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不得為信用放款或透支等限制。爰中央銀行辦理系爭5筆借款,其放款期間、抵押品及放款種類,是否適法?相關人員有無違法失職?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