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身心障礙者投保人身保險常被拒保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要求金管會檢討

  • 日期:109-10-29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全國身心障礙人士約118.6萬人,壽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件數為202,004件,平均每人不到0.2張,投保率遠低於一般民眾每人2.56張,國內有為數眾多之身心障礙者未能獲得人身保險之保障,「被拒保」是身心障礙者普遍遭遇之經驗;而障礙者被拒保經驗與金管會監理情形有明顯落差。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王幼玲的調查報告,要求金管會對身心障礙者投保人身保險遭遇不公平待遇情事要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表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5條規定:「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金管會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是依保發中心統計之身心障礙者資料,107年及108年壽險業身心障礙者新契約承保件數分別為52,146件及47,758件,未承保件數各為17,822件及19,781件,比率分別為25.47%及29.29%。至於保險業以「標準體」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148,024件,占73.28%,非以標準體承保53,980件,占26.72%。

 

調查報告指出,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但許多身心障礙朋友申請加保,業務員卻未轉送辦理核保作業,逕以口頭方式拒絕受理保件,此類被拒保之件數未能確實納入統計,官方提供的身障者被拒保之件數顯然失真;在監察院舉辦的座談會,與會不同障礙類別的障礙者皆作證曾經被口頭拒保,顯示問題並非少見,目前金管會似未正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亦無積極之處理方法,迄今僅發現4件違規案件,對3案處以罰鍰,1案予以糾正;身心障礙人士投保遭遇不公平對待之親身經驗與金管會監理之情形,有明顯落差,確有業者僅因身心障礙因素即拒保,已違反CRPD平等不歧視、法律前獲得平等承認及人壽保險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等相關規範。

 

監委王幼玲表示,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日後修正承保標準之依據。惟金管會雖已責成保險業者建立身心障礙者專屬資料庫,但蒐集之資料內容,不足以作為建立合理承保標準之依據及精算保險費率之基礎,亦難作為判斷身心障礙者之風險程度是否較高之參考,迄今國內並無身心障礙者發生危險機率之明確依據或理論支持,亦未有確實醫學證據足資認定危險程度高於一般人。在無相關經驗統計資料,即對身心障礙者作為加收保費或拒絕承保的依據,難謂符合公平原則,亦難脫對身心障礙者歧視之嫌。

 

監委強調,不同類別、程度之身心障礙者,承保一般壽險、醫療險、意外險、防癌險…之風險不相同,另身心障礙民眾,會發展因應社會生活之模式,因此金管會應就各障礙別之核保評估流程建立一套標準,且加強對身心障礙者生活型態之瞭解,對於風險的評估標準不能只憑想像,應使身心障礙者實際參與投保政策及方案之規劃,俾訂定適合國情之核保評估流程,作為保險業者核保審查之參考手冊。

 

監委王幼玲說,保險業未承保原因,可能係造成或伴隨身心障礙之「疾病」,而非「身心障礙」此因素,卻未對被拒保民眾進行有效之溝通及說明,致部分身心障礙人士有所誤解受不公平待遇;另外,金管會對於保險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投保而予處分之案例及申訴管道,應加強宣導,使身心障礙人士獲得充分資訊,維護自身權益;並強化友善服務措施,責成保險業者加強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或針對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需求及遭遇之承保問題定期召開座談會,廣泛交換意見,增進彼此瞭解,俾身心障礙者得在平等基礎上獲得人身保險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