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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編制外專案教師工作權益欠缺保障 監察委員賴鼎銘、林國明、張菊芳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10-30

為使大學校院教師之進用更具彈性,各校得遴聘編制外之專任教師(即專案教師),惟是類教學人員相關權利義務欠缺制度性保障,不但影響教師個人工作權益,對於教學品質及校務推展亦有影響。監察委員賴鼎銘、林國明、張菊芳對此表達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我國大學校院聘任專任教師,分有編制內與編制外教師,編制內教師以教師法為進用依據,公立大學校院編制外之專案教師則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未直接適用教師法。至私立大學校院,聘任編制外專任教師則由各校自行訂定相關規範。專案教師原屬短期補充性人力,但因少子女化趨勢,許多學校,尤以私校已幾少進用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

 

監察委員指出,專案教師的薪資待遇、福利、解聘、不續聘、申訴及其他權益事項等均不受「教師法」保障,其身分亦非屬「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對象,有時亦兼任行政職務,同工卻不同酬。又年改後,大學副教授、教授延退情形逐年增加,且常有公立大學校院退休教師,至私校任教之情形,相對排擠專案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的機會。究私立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師之法源依據及適法性為何?現行法規對於專案教師之權益保障是否足夠?教育部有無檢討公私立大學校院增加編制外教學人力之情形及產生之影響,有無善盡督管之責?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