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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及明德外役監近2年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監察委員林國明、蘇麗瓊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檢討改進

  • 日期:109-12-09

針對「據悉,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驚傳囚犯逃獄,59歲連姓受刑人109年8月14日與同窗前往螺絲工廠工作,獄方下午到工廠載人,清點人數時卻不見連男身影,立即通報新化警分局協助圍捕,同年月15日晚間在新營找到連男行蹤,攔車時遭他開車衝撞,員警開槍還擊仍被連男逃逸,追逐過程中失控翻車,他棄車逃逸不見蹤影,警方仍持續追緝中等情。為查明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管理措施有無違失,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本(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蘇麗瓊之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為發揮開放式矯治處遇精神,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矯正署設立外役監,採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方式進行受刑人半監禁矯治,立意良善。然近10年來,相較於一般監獄脫逃8人,各外役監脫逃受刑人卻高達39人,且最近2年,自強及明德外役監獄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頻率顯著增加,雖多屬無戒護管理下之返家探視未歸案件,然仍易引發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恐斲傷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矯正署允應兼顧監禁矯治工作的社會防衛功能,俾維護外役監設立之美意。

 

監委再指出,矯正署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制度,旨在提昇受刑人復歸社會能力,理念值得肯定。然由本案觀之,明德外役監獄連姓受刑人於自主監外作業時輕易脫逃,顯示矯正機關未充分運用作業廠區現有門禁設施,加上防範管理措施形同虛設,風險評估未盡周延,純粹把責任建立在受刑人良心要求及自我管理上,將受刑人脫逃視為自主監外作業之必要風險,洵有未洽。

 

監委進一步指明,本案連姓受刑人有公共危險、搶奪、搶劫、逃亡軍法案、詐欺、重傷害及非業務致死等前科,復犯槍砲罪,持有槍械,易造成治安潛在危害。又根據矯正署推測其脫逃原因,認其對法規紀律感受力低,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且無視脫逃刑責及社會觀感,致未於指定時間返監。然而,如連姓受刑人不善自我控制,無視法紀與外界觀感,且對治安有潛在危害,卻能符合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遴選資格,參與無戒護管理之外出作業,足徵目前相關制度在自主監外作業與戒護監外作業之間缺乏評核機制。矯正署允應檢討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篩選條件(尤其針對單獨外出作業部分),抑或加強自主監外作業防逃規劃,除使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能發揮接軌職場、適應社會之功能外,更應避免受刑人因一時衝動、思慮不周脫逃,增添額外罪責。

 

監委另外表示,連姓受刑人於109年8月14日16時35分脫逃,廠商於16時50分收工點名時未見其行蹤並通知明德外役監獄,該監卻直至17時55分方通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勤務中心處理,距發現受刑人脫逃已逾1小時。矯正機關雖稱,如連姓受刑人於案發當日18時前主動返監,則不以脫逃罪論處,故未於第一時間通知警察機關協尋。惟查,連姓受刑人執行自主監外作業係集體團進團出,理當與其他受刑人共乘廠商提供之交通車返監報到,故可否適用個別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指定時段內自行回監報到之原則,難謂無疑。再查「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未於指定時段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之作業流程」,矯正機關應向相關對象詢問受刑人行蹤,並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尋,然究應同時進行,或有其先後順序,規定並不明確。矯正署允應釐清上開疑義,俾利所屬確實遵循,並避免貽誤司法警察第一時間參與協尋之時機。

 

監委最後再提到,本案連姓受刑人自 109 年 8 月 14 日脫逃,經過 2 個多月藏匿,前於同年 10 月 29 日向警方投案,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然查,外役監迄今尚有 3 名脫逃受刑人未現蹤跡,已成為國內治安之隱憂。法務部允應檢討逃獄刑責,使受刑人產生警惕和嚇阻效果,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另請內政部督飭所屬加強查緝,儘速將脫逃受刑人逮捕歸案,以維護社會安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