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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為解決監獄超收問題,指定20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附設分監違反公政公約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之規定,使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告,居住空間反而不如在監受刑人,監委要求應檢討改進

  • 日期:110-02-20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矯正署為解決監獄超收問題,指定20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例如各地看守所)附設分監,使短刑期受刑人與被告收容於同一場域,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項第1款,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之規定。甚至導致各地看守所普遍較監獄擁擠(如下表所示),使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告,居住空間反而不如在監受刑人,矯正署應檢討改進。

根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法務部矯正署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及強化收容人教化功能,推動附設分監及設置青年監獄,並由少年觀護所協調地方教育資源規劃處遇課程等事項,經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調查,於2月19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矯正署及彰化少觀所應檢討改進。

2位監委指出,看守所原本功能是收容被告,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概念上並無矯治需求,因此看守所組織編制上並無調查分類科、教化科的設置,對於收容於看守所的短刑期受刑人而言,也不利其處遇進行。而且據矯正署統計,截至108年8月底止,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非監獄之矯正機關因附設分監而收容之受刑人人數計12,892人,不僅高於該等矯正機關羈押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人數(計2,126人),且占各該所總收容人數之46.46%至100%,導致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有嚴重超額收容問題。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也表示,針對18至25歲青年受刑人處遇,有別於成年受刑人,因此矯正署在93年於彰化監獄設置青年監獄,但因收容標準限制,截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僅約1成3的青年受刑人收容於青年監獄。但監察院過去曾調查1名應符合收容標準,卻收容在臺北監獄,而遭重刑犯性侵的青年受刑人,以及彰化監獄提供1名不符合青年收容標準,卻成功復歸社會之青年受刑人,均顯示青年收容標準有檢討必要。

另外,彰化監獄雖表示青年受刑人容易遴選至外役監,為青年監獄收容青年受刑人減少原因之一,但欠缺實際統計數據佐證說明。而且根據反酷刑協會(Associa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PT)主張:「任何區隔措施都不應使所關切群體待遇惡化(註1)。」若教育導向之教化處遇,對於青年受刑人仍有成效,欲維持青年監獄之設置,則在相關優惠權益措施上,不應低於遴選至外役監之青年受刑人,否則不僅無法達成青年監獄目的,也使青年受刑人因區隔於青年監獄,反而遭受不利待遇,違反區隔原則精神。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後,少年觀護所應具備鑑別機能,即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提供少年法院適當處遇建議之參考。但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在履勘彰化少年觀護所時發現,該所安排少年學習艱澀古文,對於多屬中輟生而欠缺學習成就感的少年而言,恐非妥適,甚至在女所進行同步視訊教學的少女,竟無教材課本,僅能勉強筆記學習,顯見彰化少年觀護所並未發揮鑑別機能,也非考量收容少年的需求,進行課程設計,應檢討改進。

(註1)原文為:In any case, separation measures should not lead to deterioration in the treatment or material conditions of the persons concerned.參閱網址:https://www.apt.ch/en/knowledge-hub/detention-focus-database/safety-order-and-discipline/separation-detainees#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