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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監察法第26條規定 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 日期:110-06-28

近期報導有關監察院就「3+11」決策過程及疫苗採購等案進行調查,監察委員就調查案件皆須依據監察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調查作為皆須依法行使,尤須依據監察法第26條規定,調查案件須遵守一定的保密義務,於調查報告尚未審議通過前,調查內容、過程不得對外宣洩,有關媒體報導調查過程擬約詢官員等情,多屬臆測,易造成各界混淆,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