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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引進移工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各項管理措施,已不符使用,且無法維護本國勞工權益及移工人權的需求,應通盤檢討改進

  • 日期:110-07-21

因應引進移工,勞動部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引進移工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規劃多項管理措施來確保未影響國人勞動條件,但政府為鼓勵臺商回台投資,兩度讓回台投資設廠,可以移工預先核配、1年内免定期查核等優惠措施,被質疑是否有違就業服務法第47條優先聘僱本國勞工之精神,又各項管理措施是否發揮原設定保障國人就業的功能,經監察委員王幼玲進行自動調查,於20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監察委員王幼玲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我國自78年開放引進移工,移工政策依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強調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移工為補充性人力,為補充性原 則。然而隨著引進移工的業別擴充,人數增加,又數度成為獎勵投資的誘因;加上放寬配額限制、豁免外加就業安定費、延長工作期限等,以致到110年5月底止,在臺移工人數為71萬1,015人,在臺工作年限最長已可達12至14 年,顯示目前我國在維繫農、林、漁、牧、製 造業等產業運作及協助家庭照顧等,移工儼然已成為必要的人力。惟30多年前設定移工僅為暫時性與補充性人力之管制措施或法規,已不符使用,且無法維護本國勞工權益及移工人權的需求。勞動部應因應目前移工運用的現況, 重新檢視相關的法規與規範,是否已不切實際、流於形式,無法達到立法初衷,或需要改弦更張。

報告中指出現行移工核配比率訂有最高不得逾40%,但勞動部系統中卻可輕易查調出聘僱移工比率高於40%案例。案例中有公司僱用未獲工作許可之外籍學生達全部勞工的100%,勞動部無積極查處;案例中有公司取得聘僱移工許可後即大量減少本勞,致移工比率最高達79%,凸顯目前定期查核方式無法有效杜絕超額僱用情事。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優惠廠商得以「1年內免查核」,調查報告指出截至110年2月28日止,共有22家廠商申請提供移工優惠措施,其中6家廠商已向勞動部申請招募並引進移工,根據「外勞預核制」,可以未先聘僱本勞,便引進申請額度半數的移工,在一年後才進行查核,首名依該方案引進移工業於109年5月已滿1年,惟勞動部至109年8月底始完成查核。出現 2個月以上的查核空窗,加深外界對政策內容質疑,若無積極應處,「引進移工不影響本勞就業」將無法落實,勞動部應確實檢討並研謀改進。

以吸引臺商回臺投資為由,行政院屢屢以增加移工配額、「外勞預核制」、1年免查核等措施作為誘因,但是卻未曾評估其效益及對於勞動市場的影響。行政院前於102年就曾推出「外勞預核制」之短期方案,惟國發會、經濟部於該方案於103年底落日後,迄皆未就鬆綁移工措施對於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成效進行檢 討或評估,又於108年提出投資行動方案,以類似內容吸引臺商回臺投資,難以說服社會大眾。調查報告強調,主政規劃之國發會與提出需求之經濟部應提出政策影響評估,而非卸責於勞動部;勞政主管之勞動部亦不宜僅稱配合政策方向,應通盤考量對於整體勞動市場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