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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內控機制嚴重失靈,衍生不肖人員違法核換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照舞弊情事,斲傷政府信譽及形象,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航港局

  • 日期:110-08-1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提案,針對交通部航港局未依法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肇致承辦人長期偽造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予申辦者,異常案件數高達2,600餘件,足以生損害於航港局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嚴重危害航海公共安全,提案糾正交通部航港局。

承辦人於「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之權限毫無受限,系統亦無控管與防呆機制,書面審核程序形同虛設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表示,航港局依法應嚴格審核始能核發及換補發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惟因航務中心於「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之使用操作權限未受限制,系統設定亦無控管與防呆機制,書面審核程序形同虛設,衍生不肖人員違法妄為的可趁之機,又海技系統與「小額支付平臺」間欠缺相互勾稽及交叉比對機制,無法連動檢核資料,肇致中部航務中心承辦人利用相關作業漏洞及職務之便,長期偽造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予申辦者,異常案件數高達2,600餘件,足以生損害於航港局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嚴重危害航海公共安全,斲傷政府信譽及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中部航務中心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核、換、補發,覆核及控管機制核有嚴重疏漏,檔案保存管理與監督亦有嚴重疏失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航港局「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補發作業」僅係概要性說明,中部航務中心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核、換、補發,未列管申請案件文號,亦無落實複核程序,且無管制空白駕駛執照紙本領取數量與機關鋼印,覆核及控管機制核有嚴重疏漏,無從確保發照之正確性,核有重大違失;航港局未能建立發照之標準作業程序,俾供各航務中心依循辦理,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亦已嚴重失職。

又,航港局為使組織調整之接管機關檔案移交作業及業務運行順遂,避免重要檔案散佚或誤毀,檔案保存年限為10年,爰該局自101年3月1日成立以來,尚無法辦理檔案銷毀作業,但中部航務中心竟未善盡保存檔案及管理監督之責,肇致數千件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申請案資料遭承辦人私自銷毀,無法挽回,亦已違反檔案法之規定,實屬具體違失。

航港局內控制度嚴重失靈,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糾正案文另指出,航港局自102年執行內部控制之監督機制起,未曾將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相關作業列入稽核事項,復無督促各航務中心落實自主管理,使發證異常狀況存在多年,且怠忽檔案管理,內控制度嚴重失靈,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危及航海公共安全,核有重大疏失。此外,所屬單位未能落實定期職務輪調,造成機關廉政風險,亦有缺失。

綜上,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委員提出調查報告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