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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臺師大案, 夏學理投書媒體稱不曾向其求證,絕非事實!

  • 日期:110-08-17

監察院糾正臺師大未善盡督促管理之責,無法及時遏止夏學理教授影響學術自由、逾越行政主管職權一案,夏教授近日頻頻在媒體投書稱「該二位監委根本不曾向我求證」,絕非事實。

事實上,王幼玲、田秋堇兩位監委接受臺師大校友陳情立案調查後,本案協查人員即聯絡夏教授,請其參加2月24日召開的詢問會議,夏教授於1月19日以Email回覆同意出席。本院於1月27日正式寄發詢問通知並附上詢問問題,2月19日夏教授就所詢事項提供書面資料、陳述意見。遺憾的是,夏教授於2月22日稱病未出席24日之會議。

調查過程中,雙方書信往來皆有紀錄,監察院不但給予夏學理教授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期待和他面對面開會、聽取他的說法,但他不出席,監院只能尊重其選擇。

本案為陳訴人敘述,臺師大於民國106年就已接獲陳情夏學理教授影響學術自由、逾越行政主管職權等,卻未善盡督促管理之責詳實調查,致無法及時遏止上開情事。本院經調閱教育部、臺師大、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卷證資料,並分別訪談陳訴人及相關證人:臺師大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臺師大表演藝術研究所共11位學生(校友)及7位臺師大教授。原定於110年2月24日詢問夏教授,經過聯繫,其於110年1月19日回覆同意出席,本院並於1月27日寄發詢問通知及詢問問題;夏教授於110年2月19日就所詢事項提供書面答覆,110年2月22日卻表示因病無法出席。

本案於110年3月23日詢問臺師大、教育部等相關主管人員,綜合調查資料,發現臺師大就案件之處置確有未當,經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糾正。

監察委員進行案件調查須遵守「監察法」規定,並非可以任意行事。監察院對夏教授已善盡責任,給予機會請其說明協助調查。但是本案調查報告公布後,夏教授竟四處投書,違反事實,抹黑監委,有違師道,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