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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申辦金融帳戶遭遇困難 監察院促請主管機關檢討改進

  • 日期:110-11-04

長年以來,身心障礙者至銀行或含郵局申辦金融業務,多有阻礙。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全國170家身心障礙機構,填報問卷的152家機構,有3成在協助障礙者辦理金融機構開戶曾遭拒絕;有超過一半以上認為,金融機構沒有提供足夠的協助措施。衛生福利部編印出版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沒有其他人陪同時,對於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使用困難情形,以「到公家機關申請業務或洽公」與「在銀行郵局洽辦業務」者居多,分別為46.49%及45.57%。另「智能障礙」到公家機關、銀行申請業務或洽公有困難比率達5成以上。
 
110年11月3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王幼玲委員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長期混淆法律能力與心智能力的概念,致使我國金融機構仍基於民法、洗錢防制法等法規優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保障與交易安全,由櫃檯人員逕自認定,予以建議身障者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而忽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政府機關應給予合理調整與必要協助措施,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自主及決策能力。
 
王幼玲指出,許多生活所需是依賴轉帳支付,所以擁有金融機構的帳戶幾乎已是基本人權,德國自1995年以來,要求金融機構負有義務讓每個人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擁有信用帳戶;歐洲議會2014年也決議每個歐盟成員都有權利要求基本戶頭。
 
王幼玲進一步說明:我國原有法定監護制度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法務部刻正推行“意定監護”,欲使監護制度之監護人選定與撤銷更具彈性。惟我國現行之監護制度改進方向,仍未跳脫替代性決策之思考,對於CRPD所欲建立「支持性決策」制度之相關政策研擬,付之闕如。主管機關應著手蒐集先進國家的作法,逐步實施改進,有計畫地建構「支持性決策」的制度,使其更符合CRPD之要求。希望能促使金管會與衛福部等行政機關能從根本上的觀念翻轉,並督促所屬持續積極妥處改善。
 
調查期間邀集多位身心障礙者座談及問卷調查,發現金管會雖稱已要求銀行公會建立金融友善服務準則,提供相關服務。但各金融機構實踐友善準則時,作法不一。例如:無障礙櫃台高度標準不一致;部分銀行認可印章或指印替代簽名,部分銀行則要求一至二位見證人;心智障礙或腦性麻痺類型,部分銀行要求社工或家長陪同、部分銀行則出具縣市政府公函也無從受理。金管會與衛福部應共同研議訂定有約束力的金融友善準則,並徵詢身心障礙團體參與,逐步檢討改善。調查報告亦指出,金融機構應研議科技設備導入,如錄音、攝影設備、提供點字板與平板電腦等,使其符合CRPD所稱之合理調整與必要性協助。
 
調查意見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既已規定身障者得由縣市政府協助申辦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惟當事人名下帳戶如遇檢警要求辦理警示帳戶,金融機構便限制其名下開戶與其他帳戶使用,導致依身權法所開設之專戶一併無法辦理或禁止使用。此舉與立法規定有違,應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