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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精神照護防治未盡落實,監察院促行政院注意改善

  • 日期:110-12-16

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影響渠等醫療權益!監察院110年12月15日通過高涌誠委員及王幼玲委員提案,力促行政院等注意研處改善。
 
調查委員表示,行政院2025年衛生福利健康白皮書明確揭示:「深化精神照護防治」為未來政府主要課題。惟查現行矯正機關及衛生福利機關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洵未落實依羈押法第44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0條及第41條等規定,對於前開重大疾病收容人之預防、治療及病人權益保障等,研議具體完善醫療及照顧安全機制,影響渠等醫療權益,與前開相關規定意旨有悖;復以矯正機關、衛生福利機關對重大疾病收容人治療及處遇各有其見解及作法,對收容人復歸社會之時效,容有遲滯而未盡妥適,均核有怠失。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允應本於權責督(協)同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會同研議,建構是類收容人更緊密之醫療處遇,完善社會安全網,用以維護憲法保障國民之健康人權並兼顧社會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嚴重精神病犯之鑑定期間通常僅1日,洵礙難發現真實,另實務執行所遇闕漏及窒礙,均凸顯相關規範密度不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人員正確適用法律審判實務至鉅,容有研謀策進之必要,以維護嚴重精神健康人權及司法正義。
 
調查委員另表示,政府主管機關允宜針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予以合理調整(研議修法、停止審判、先治療再審判……等),方能促進被告行使防禦權、辯護權等憲法授予的程序保障,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合理調整規定;另現行偵查程序之始,尚無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之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惟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容有未洽,均亟待策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