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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號大法官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已逾4年 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仍遙遙相盼

  • 日期:111-02-22

跨國同婚有多困難?台灣仍有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以為釋憲748號之後,就可以登記結婚了。然而,等了逾四年,卻仍遙遙無期。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今天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同受憲法制度之保障,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讓同性二人得在臺結婚登記。立法院亦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這屬憲法規範公共秩序之一環。

經查,此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或港澳地區人民,得否在臺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或承認其等已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之效力。然而,司法院於第748號大法官解釋公布後,遲至110(去年)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令之適用,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認為,這已經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而且目前修正草案還在行政院會銜中,司法院的延遲至少影響3、4百對同志伴侶權益,實屬憾事一樁。

又來監察院陳情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指出,影響甚鉅,造成同婚伴侶極大的困難,因為在司法院未提出涉外民事法修法之前,早於106年同婚釋憲與108年頒布施行法之後,居然先後覆函內政部,依據涉外民事法第46條,國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同性婚姻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伴侶盟認為,這是一個讓人洩氣的的關鍵點,因為內政部援引司法院覆函,未准許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在台登記結婚。

因此,多數跨國同性伴侶,縱已在承認同婚之歐美等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回臺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仍堅持司法院之覆函解釋意旨,依涉外民事法第46條之規定,拒絕受理登記。也因此,伴侶盟必須幫忙個案分別逐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縱使迄今已有3個案例依涉外民事法第8條禁止同婚之外國法違反我國公序等規定,終於獲得行政法院准以結婚登記之勝訴判決,惟當事人歷經數年訴訟程序,均已身心俱疲,各項金錢負擔沉重。

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強調,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等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的保護。近年,歐洲人權法院多件判決認定,已依法登記之跨國同性伴侶,應受與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家庭規定相近之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家庭團聚權及第14條平等權等規定之保障,顯見保障已登記同性伴侶之家庭團聚權,已屬普世價值之一環。

拒絕跨國同性婚姻來臺依親居留顯不符聯合國兩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關家庭團聚權規定及判決意旨,亦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之婚姻自由及家庭生活權利之意旨。

另查,大陸委員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及第52條等規定,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因此,我國民與大陸地區之同性伴侶即得依據108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應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惟行政院與大陸委員會迄110年9月15日本院詢問止,仍表示,跨國同性婚姻之法律規定,須整合港澳及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二法,另有關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措施之一致性,亦尚待研議,故尚未准予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登記等情,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

至於還在行政院會銜的跨國同性婚姻之涉外民事法第46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其立法期程如何?至今誠未可知。

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籲請,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仍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之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臺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等規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