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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回應司法院111年2月24日新聞稿 第748號大法官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自由 並未排除跨國同性婚姻

  • 日期:111-02-25

依據監察院對「跨國同婚案」的報告,已經明白指出,第748號解釋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之意旨,這是包括「實體法」與「準據法」所有相關法令。

司法院111年2月24日發布新聞稿仍堅稱,該院主管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能決定涉外民事事件之準據法,並非規範實體婚姻關係之法律,故需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司法院方能展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又因該法涉及戶政、入出境管理等諸多領域,而與相關機關研商1年多,並於110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並未遲延修法等語。

然而,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針對跨國同婚尚未能同婚登記,提出調查報告指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自由,攸關同性伴侶之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係憲法規定之重要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因此,第748號解釋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保障之意旨,並未刻意排除我國人與外國人之同性婚姻。

事實上,第748號解釋應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之範圍係包括我國人適用禁止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之「準據法」規定。倘非如此解釋,豈非仍係對該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以性傾向因素而採禁止同性婚姻之差別待遇之違憲。

司法院自106年9月26日起,即陸續函釋,依據其主管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排除我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同性伴侶之婚姻效力等語。是該第46條規定之適用結果,顯然已實質上違反第748號解釋不得因性傾向因素而採差別待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