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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漠視印尼籍移工申訴遭性騷擾,不但未依法處理,且輕忽其申訴內容涉有仲介不當對待,未探詢移工轉換雇主原因、未依職權進行調查,嚴重忽視移工權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 日期:111-03-18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16日指出,金門縣印尼籍移工F女姊姊於去年7月10日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F女遭受性騷擾、仲介不當對待、被雇主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扣留證件、仲介要求支付買工費等至少5項申訴,1955專線內容已明確記錄F女被摸身體、被摸胸部、被照顧者配偶有露出下體等情,然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卻漠視F女有反映遭受性騷擾情事,認為F女是為了想轉換雇主而申訴,對於1955專線錄案之所有涉嫌違反法令內容,並未依性騷擾及相關法令處理,甚至未曾與F女及申訴者聯繫;且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於接收申訴案當天就逕自通知仲介出面處理,嚴重輕忽申訴內容已涉有仲介不當對待情事,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1年3月16日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葉大華、王美玉兩位委員所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金門縣政府。
 
兩位監委指出,經調查發現F女向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員警出示其遭受性騷擾之蒐證影片,表示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金湖分局詢問紀錄雖載明「我不要提出申訴」,且員警告知相關申訴權益,並於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記載「暫不提出申訴」等內容,係因F女於警詢過程中,遭受到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及仲介公司人員稱已幫忙找到新雇主且須立即決定是否接受轉換雇主,接受後就不要再打電話進行申訴等情,使F女處於強大的身心壓力下而不得不做出之決定。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未將F女提供影片列為相關證據,迄本院調查時,才將全案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移請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續為調查。金門縣政府至本院約詢時,仍堅稱F女只是希望轉換雇主,全然忽視女性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脆弱處境,且本案F女姐姐及友人先後向1955專線申訴,亦有NGO代為陳情;F女本就可與雇主合意轉換,金門縣政府未探詢F女轉換雇主之真意、未依職權進行調查,即以F女轉換工作為由逕予結案,嚴重忽視移工權益,確有怠失。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指出本案制度面之缺失,行政院應督促所屬通盤檢視,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一、「1955專線」係以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及免付費的方式,提供移工在臺生活諮詢、申訴、法律扶助、轉借保護安置、即時通譯等服務。但由金門縣F女之個案中發現,1955專線受理該申訴內容已載明涉及性騷擾事件屬緊急案件,於2小時內派案至地方政府,卻因逢非上班日且已向來電者確認F女無人身安全與安置需要,未以電話通知地方政府專人即時處理,造成地方政府於2日後才收案。另錄案內容明顯涉及違法事項,將嚴重侵害移工權益,地方主管機關應進行調查並記錄結果,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求助者。本案金門縣政府不僅未回覆求助者,亦將本案性質勾選為僅勞資爭議,且「經瞭解後無爭議」,1955專線也同意結案,顯然案件申訴及結案管考機制流為形式,亦有怠失。
 
二、雇主聘前講習制度設計,內容已包括雇主或雇主親屬對移工有性騷擾等不當對待之情形。但根據1955專線自105年7月至110年底受理申訴性侵害案件計178件,其中77件雇主即曾參加聘前講習。同時現行法令對於雇主或其家庭成員曾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紀錄雖可管制2年不能申請聘僱移工,但超過2年後,即無法限制;而勞動部現雖有將遭移工撥打1955專線申訴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緊急案件之雇主,列為高風險關懷名單,請地方政府加強關懷查察。勞動部對於已逾管制期限或常有不當對待移工紀錄之雇主或其家庭成員,就其不當對待之態樣與程度(如累犯),研議相關預防機制及強化管理之配套措施,督導地方政府提升查察效能,確實檢討改進。
 
三、據勞動部統計105年至110年1955專線受理各類別移工申訴性騷擾案件數共計1,553件,包含產業類移工51件及社福類移工1,502件;性侵害案件數共計199件,包含產業類移工16件及社福類移工183件。且社福類家庭看護工遭受性侵害常見加害人為雇主、雇主家人、被照顧者,凸顯是類移工之工作場所不利其維護人身安全。另以近年外籍家庭看護工遭受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相關判決書,可知移工常在協助照顧雇主或被照顧者的過程中,因工作場所屬於較為封閉之私領域環境,加上語言、文化及勞雇關係等因素,易遭雇主或其家人趁其不備,對其為人身侵害,移工也會擔心因告發雇主可能被遣送回國,無法繼續工作、還錢,多有隱忍、僅向朋友求助等情,直至相關人協助向外求助,才使公權力得以介入。移工未能獲得體制面完整的保障,無助於增加移工對外求助意願,亦恐形成統計黑數,難以落實移工人權保障。勞動部應加強檢討1955專線實際成效,並就NGO團體指出因勞檢人員無權進入雇主「家」中進行查核,造成訪視困難,建議透過移工在職定期健康檢查時安排在職教育訓練,並訪談其工作情形等通盤進行研議。
 
四、衛福部已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勞工主管機關對移工性侵害防治及遭受性侵害之權益維護責任,並將仲介公司及其人員列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惟迄仍未完成修法;而勞動部主管之就業服務法雖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新增仲介公司及其人員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等人性侵害時之通報責任,對於未通報者亦定有罰則,並透過機構評鑑制度以落實通報責任。然實務上仲介機構遇有角色兩難與調查事證之困境,加以現行仲介機構評鑑制度,機構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便無法取得該項目分數,未達評鑑標準亦不予核發許可。由於評鑑結果攸關機構之經營及存續,可能反而不利落實該通報作為,且對於積極提供服務與協助之仲介機構,亦缺乏獎勵、篩選機制,使得仲介機構多半採取協助移工轉換雇主,而非落實通報作為。截至110年12月底止,勞動部僅接獲1件由仲介機構通報之性侵害案件可得知,顯然無法反映實情。行政院允應督同衛福部檢討如何完備法令,並督促勞動部通盤檢視仲介機構評鑑制度,使評鑑制度更加完善並發揮責任通報功能。
 
五、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即仲介公司及其人員)於移工在臺工作及生活,扮演重要且關鍵的角色,影響移工權益甚鉅。就業服務法雖已規定仲介公司及其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對受聘僱外國人性侵害,違者處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但當仲介涉及性侵害移工,於機構聘任資格或案件調查階段,尚無相關預防措施或控管機制,勞動部允宜就實務案例,檢討相關防治對策,防止不適任人員續任。
 
六、家庭看護工因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易釐清等因素,目前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家事勞工均未能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勞動部雖曾擬具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惟因專法推動困難,將依保險、人身安全保障及長期照顧制度等議題,依序推動家事勞工相關權益保障措施,亦顯示外籍家事勞工(即家事移工)之勞動權益仍未獲得充分保障。勞動部允宜審視國際情勢變化、借鏡他國經驗,檢視我國制度設計與需求,通盤研議規劃家事勞工法制化保障,維護其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