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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遺失扣案毒品,內部人員長期監守自盜,各項管控機制失靈,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11-04-13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下稱航業處)基隆調查站(下稱航基站)於108年3月間受理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移送內藏6.5公斤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郵包案件,該扣案毒品於站內待送驗期間竟因不詳原因遺失,迄今仍未尋獲。本院為釐清實情,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決議推派王麗珍、葉宜津、郭文東三位委員共同調查。經歷時一年調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21次會議於本年4月13日通過三位委員提案,糾正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及航基站。

三位委員調查指出,航基站偵辦上開海關移送內藏毒品航空郵包案件,經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因該站承辦人員調查後迄無法查悉嫌疑人,原擬以無主物向地檢署報結,惟扣案毒品送驗期間竟於站內不明原因遺失,迄未能尋獲。該站自承辦人、組長,以至業管副主任憚於遭受行政究責,竟商議向上級長官隱瞞該情,並共同撰擬不實復函內容,向檢察官謊稱扣案證物已送調查局鑑識單位鑑定中,致使檢察官陷於錯誤,而將該案件暫行簽結,妨害刑事案件後續偵辦及扣案證物之保全。另檢調單位更進一步查獲該站前組長徐宿良自101年起竊占、調包「吳○○走私愷他命案」等6案之扣案毒品,先後達9次之多,再交由竹聯幫分子對外販售,不法獲利逾新臺幣1億6,808萬餘元,殘害國人身心健康至鉅,且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嚴重斲傷調查局之形象。

另三位委員調查發現,航基站101年11月間受理檢舉「小陳等走私疑似一粒眠案」,承辦人員未查明該走私貨櫃內裝物之確實成分,即報局請准以跨國合作方式進行偵辦,然該內裝物其後經鑑驗成分為「芬納西泮」(Phenazepam),在當時仍未經行政院公告為三級毒品,嗣該案因基隆海關不同意採國際合作方式處理,始未造成兩國間之困擾,足徵該案相關立案偵處過程至為草率。另查航基站偵辦此案未落實案件進度之管控,故本案後續之函送地檢署、扣押物報繳贓證物庫及領回銷毀等進度,皆有明顯延宕,而局本部、航業處未督促該站妥速辦理相關程序,均不無疏責。

三位委員認為上述諸案之肇因,在於調查局毒品案件管制系統未設計稽催相關功能,不利遂行有效率之風險管控。另該局絕大多數外勤處站未切實依照「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亦未依規定成立檢查小組定期檢查扣押物管理現況,且局本部業務單位及政風室於案發前從未派員稽查各單位扣押物保管情形,並督責駐區督察加強扣押物管理工作所致。再者,航基站歷來送驗毒品程序未臻嚴謹,局本部鑑識受理窗口向未簽立收據交由送驗單位收執附卷,均造成事後釐清責任之困擾。復以,局本部未建立毒品銷燬前複驗機制,難以察覺航基站多起扣案毒品於銷燬前即已遭抽換調包之情形。綜上諸情,經核調查局及所屬航業處與航基站確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及監察法相關規定提案糾正上揭權責機關,移送行政院轉請法務部檢討並督促所屬切實改善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