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部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讓女性外籍移工在懷孕後遭雇主強迫解約回國,甚至隱忍自己懷孕、自行產子等事件不斷發生,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11-05-02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已揭示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婦女因懷孕或產假而遭到解僱,我國也在104年全面取消對女性移工的妊娠檢查,相關法令並明文禁止雇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勞動部也有解約驗證機制。但調查發現實務上仍有雇主、仲介要求或勸說懷孕移工在孕期7個月前解約回國,或者以被看護者沒有看護需求、移工表現未通過考核等理由,終止聘僱或不續聘,也確實有懷孕移工被迫解約回國,而解約驗證時卻未能發現,以及有移工擔心被解僱,只好隱忍懷孕消息而未做產檢。

再從統計資料來看,107年至110年共有1萬5,648名女性移工領取生育給付,其中13,300人已經返國,但這些返國的移工當中有8,010人是在終止聘僱契約下離境,而且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情況愈見明顯,比率從108年的4成,提高至110年的66.1%。以上凸顯勞動部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的權益,因此糾正勞動部。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4月20日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王美玉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移工在臺人數微減,但截至110年底仍有66.9萬人,其中女性占超過5成,有高達8成是介於25至44歲的育齡階段。在調查期間,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前後共訪談了18名產業及社福移工媽媽及1名移工的配偶,親身聽到這些女性移工隻身來臺、身處異國懷孕、生育孩子的故事,她們常常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懷孕後被刁難、要求解約回國,也遭到懷孕歧視的不公平對待,不能調整工作負荷、搬運重物而導致出血、仍必須加班到晚上、不能請假做產檢,甚至有移工媽媽擔心雇主知道後會遣返她,只好隱忍自己懷孕的事情,也未做產檢,最後竟然在公司宿舍、朋友處生下孩子。

2位監委指出,國際人權公約揭示國家應讓懷孕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與安全保障,並保護母性及胎兒健康,女性產業移工並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與《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懷孕期間可請求調整工作、禁止夜間工作、申請產檢假,但從移工媽媽上述的實際遭遇來看,都與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法令背道而馳。

而懷孕移工若受到不合理對待時,雖可向1955專線提出申訴,但109年及110年的226件申訴案中,卻有超過6成案件的處置結果是「移工已經出境或等待離境」及「移工同意結(撤)案」,加上勞動部未有抽檢覆核機制,也欠缺明確的歸類標準而使得移工懷孕申訴案量有失真的疑慮,以致無法掌握移工遭遇懷孕歧視的實際處境及經由申訴管道獲得協助情形。

再者,國際人權公約也揭示男女有結婚及成立家庭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更指出,兒少有受父母照顧及享有托兒服務與設施的權利,產業移工與我國雙薪勞工家庭的處境一樣,皆面臨育兒費用負擔沉重的問題,但我國人有家庭支持,衛福部並提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而隻身一人在異國工作並獨自撫養孩子的移工媽媽,卻沒有任何支持與資源,使得這些兒童在我國無法獲得適當的托育,造成移工媽媽不得不與年幼的孩子分離,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1位移工媽媽說到:「每次一想到兒子,就會想哭」。

另外,110年底女性社福移工人數多達22.5萬人,遠遠超過女性產業移工的12.8萬人,其中又有超過9成是家庭看護工,但她們未能加入勞工保險,懷孕後終止契約回國的情形,因無保險資料可查而存有黑數。再者,外籍家庭看護工雖也適用《性工法》,勞動部並從107年12月1日補助衛福部推動「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並持續放寬服務對象與條件,但該這項措施受限於雇主申請意願、給付額度等,衛福部也表明「喘息服務非屬替代外籍家庭看護工請產假的人力支援措施」。而照護工作沉重,社福移工雖可以懷孕事由轉換雇主/工作及暫緩轉換雇主,但109年及110年提出並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只有34人。以上凸顯勞動部空有法規政策與措施,卻難以落實,造成外籍看護工一旦懷孕,多只能解約回國,或者選擇隱忍,甚至成為失聯移工,因而衍生「黑戶寶寶」一連串問題,讓受照顧者與外籍看護工的權益均受損,並衝擊移工管理機制。

此外,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期間若想要養育子女,除也面臨無法負擔托育費用的困境外,家戶聘僱還涉及到需居住在被照顧者家中24小時待命的工作型態,惟勞動部卻迄乏對策與配套,讓雇主及外籍看護工自行承擔及解決。

在臺的移工人數已將近70萬人,從事許多本籍勞動人口不願從事的工作,也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而這些移工絕大多數是在育齡的階段來到臺灣,累計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或14年。因應臺灣人口結構轉變,政府也正在調整移工政策,因此,2位監委希望勞動部與衛福部對於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成立家庭、撫養子女的需求,能夠妥為研議規劃處理,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