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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涉及採購概算浮編、未實際登島確認竣工、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該局主管未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顯見採購流程與內部控制等程序有重大疏漏,監委依法提案糾正。

  • 日期:111-06-15

有關「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盛姓承辦人辦理燈塔工程涉嫌採購違失」一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昨(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提出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交通部航港局,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盛員從起案之初就涉及概算編列浮濫,簽辦技服案件時考量監造廠商須分別指派監造品管人員常駐工地,不得兼任,編列8人監造費用。但實際履約時,技服廠商僅派任1人監造,盛員卻未落實原簽辦目的,明顯異於常情。監委提到,本案事涉機關人員與監造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且未依法實際監造,造成機關損失與政府名譽受損。航港局未於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後續應善盡機關責任,檢討廠商違反民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技術人員不當執行業務之責任。

監委表示,本案航港局組室主管未能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導致概算編列浮濫、契約金額與原概算顯有落差、履約管理未落實、未實際辦理竣工確認、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辦理驗收等情,顯見採購作業流程明顯有缺漏之處,且內部控制作業未落實,確有待檢討改善等情;另航港局未於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斲傷政府信譽及形象,爰提案糾正,移送交通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