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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張家濫墾山坡地案,監察院已於今年8月初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近日報載監察院未有積極作為,實屬誤解

  • 日期:111-09-12

監察委員:林盛豐、賴鼎銘、林郁容

有關雲林張家濫墾山坡地案,雲林縣政府同意行為人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惟未落實施工檢查,對於違規事實之認定又未能切合實際,衍生後續豪雨沖刷導致水土流失等情事,招致外界有規避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訾議,核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已於111年8月3日通過林盛豐、賴鼎銘、林郁容委員的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後續監察院將持續督促雲林縣政府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山坡地安全,並維民眾生命財產權益。近日報載監察院未有積極作為,實屬誤解。
 
糾正案文指出:
雲林縣斗六市○○段(下同)314-16、314-21至314-29地號等1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位於山坡地,以及經濟部礦務局公告之土石禁採區範圍內,經張○○(下稱張員)及其配偶陳○○(下稱陳員)各自擬具農業經營計畫書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分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整坡作業。嗣民國(下同)110年1月間,遭人檢舉疑似超挖濫墾,引發社會媒體關切。雲林縣政府雖稱已先後裁罰兩次,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限期改善,惟110年6月、110年8月兩次颱風,現地致生水土流失,且相關法規審查與機制有無疏漏仍待釐清,爰決議推派調查。經調查發現,雲林縣政府涉有違失如下:
 
一、雲林縣政府受理審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忽視系爭土地地勢陡峻,未詳查地形、坡度等現況資料,復以「申報面積未達2公頃」,且「僅為移除既有竹及雜木等之植物」為由,率予同意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又未考量排水防災等措施,既未要求設置任何水土保持設施,亦未針對裸露坡面敷蓋植生,衍生後續豪雨沖刷導致水土流失等情事,招致外界有規避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訾議,該府殊值檢討。
二、雲林縣政府於張、陳兩員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工後,僅針對張員施作範圍辦理期初輔導及施工中檢查各1次,針對陳員施作部分則未辦理相關施工檢查;即便嗣後接獲檢舉,經會勘認定張員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施作,而於109年1月31日裁罰,並限期改善,惟違規改善期間,行為人持續違規開挖整地,改變地形,該府一無所悉,監督不力,殊值檢討
三、雲林縣政府固於109年1月17日及109年12月31日先後2次現地會勘,認定違規面積為600平方公尺與6,150平方公尺,而分別裁罰6萬元及12萬元。然而觀諸109年2月5日空拍圖,系爭土地東側、南側部分範圍均有明顯整地跡象,該府對於違規事實之認定未切合實際,殊值檢討。
 
3位監察委員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一、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不僅破壞原有植被,影響水資源保育涵養功能,更易釀成許多災害發生,實有及早預防管控之必要。雲林縣政府對於山坡地違規稽查,允應結合衛星影像變異點查報、無人載具航拍等科技作為,提升科技執法運用比例,建立多元巡查監測機制,俾利即時制止山坡地不當使用情形,避免違規行為破壞山林環境。
二、隨著近來極端氣候影響,風災豪雨頻傳,不當之山坡地開發行為,極易造成土石崩落坍塌,對下游居民及經濟建設影響甚巨,是以水土保持為開發利用山坡地最基本而重要之工作。然而水土保持義務人藉切割或縮減面積方式以規避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或假借中耕除草或機械除草之名,遂行開挖整地等違規行為屢見鮮,凸顯現行法令規定不周,監督管理不力等窘境。農委會為水土保持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允應妥謀因應對策,俾強化水土保持管理,確保國土安全。
三、至於系爭土地是否涉及土方採取與外運等情,經雲林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有土石外運車輛車行,或可疑人士竊採砂石等相關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