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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9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提案,糾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工程建設暨政策網路行銷採購」案之各項違失並移送法務部查處。

  • 日期:111-09-13

有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涉不當挪用工程管理費,辦理工程建設暨政策網路行銷採購案,其工程管理費支用是否符合規定?辦理招標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履約管理是否確實?是否涉及其他弊端?」一案,監察委員陳景峻於今(13)日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提出糾正案通過,並將本採購招標決標部分,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嫌,移送法務部查處。

監察委員陳景峻表示,臺鐵局辦理本採購預算來源係由重大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及局務業務宣導費共同支應,惟工程管理費占比率達9成5以上,然與工程建設相關成果卻僅占不足1成,比重顯有失衡,且經工程會認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須為工程開辦、協調、宣導等費用,即使用於宣導,亦須與辦理工程之相關事項,顯見本採購之經費來源已違反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有失預算編列之目的。

另,臺鐵局執行本採購招標過程,於本採購第1案招標前委請參與投標廠商就整體行銷宣傳進行報告,已有失公允,嗣經局內工作小組就「實績經驗」部分之初審意見卻與評選結果大相逕庭,亦凸顯異常,又於本採購第2案評選會議,5位評選委員中之3位內聘委員均未出席,致該次評選會議延期舉辦,有失合理性,顯見本採購招標過程已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嫌,有失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移送法務部查處。

嗣,臺鐵局驗收本採購履約過程,經查發現有未依約回覆留言、私訊等情事,且依結案報告書列載統計指出,「臺鐵局TRA」回覆率僅17%、「FUN臺鐵」回覆率僅47%,惟該局未依約扣罰,嗣經審計部繕發審核通知後,始對廠商採減價收受及處以違約金之履約驗收處置,且廠商履約情形亦有日週報缺乏分析資料建議、缺漏市場趨勢分析及品牌開發規劃加值服務等辦理成果不足之缺失,顯見其履約管理有欠落實監督廠商履約,而有驗收不實之疏失。綜上,臺鐵局執行本採購顯有違失予以糾正,上開違失部分,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其詳細內容參見本案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