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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場基金墊付首例,永達技術學院積欠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及公保超額年金達5,158萬元,期間處分校產款項1億4,500萬元,竟全數償還包括董事長及董事之借款,迄有6千萬未收回,且未經核定即將校產違法售予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等,過程凸顯主管機關未嚴予監督,核有怠失,監察院提案糾正教育部

  • 日期:111-09-15

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賴振昌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9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賴振昌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針對永達技術學院違法處分校產且用於償還包括董事長及董事之借款,嚴重損及師生權益,過程凸顯主管機關未嚴予監督,監察院提案糾正教育部;此外,對於該校申請退場基金墊付積欠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及公保超額年金,因應未來少子女化浪潮衝擊,對於申請墊付案件,教育部實應妥善審議把關,且該校學生休退學率嚴重偏高,又私校退場條例通過後部分私校疑有「跳車潮」等情事,另私校採購及董事會運作均有待研議事項,併請該部檢討改進及研議。
 
監察委員賴鼎銘、浦忠成、賴振昌調查發現,永達技術學院前於103年8月間即經教育部核定停辦,迄今已逾8年,仍積欠教職員工離退慰助金新臺幣(下同)4,117萬元(加計利息)及公保超額年金1,041萬元,共計5,158萬元,嚴重損及渠等權益,期間雖曾處分校產,然竟未將處分款項用於支付欠款,教育部又未能有效監督即時遏止,終以申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墊付收場。加以因應少子女化浪潮衝擊,未來申請基金墊付之狀況,勢將隨之增加;教育部除應對於申請墊付案予以審慎把關外,更應強化退場基金債權保障機制,防患於未然。

又3位監委更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申請出售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案,雖曾函請該校考量校務及該案現況涉關係人交易,為維護學校權益並爭取最大利益,請該土地所有權人簽署放棄優先承購聲明書,然未待土地所有權人簽署放棄承購聲明書,即於核定該校停辦之翌日(103年8月7日),以原則同意該校辦理標售,致該校於委託不動產業者銷售僅2個月餘,即以未能順利出售及基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權為土地法第104條授予之權利等由,尋找該土地所有權人及該校關係人或由該校董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等之營利事業共同合購,又該處分方式尚未經教育部同意,逕予違法出售,而教育部該對於該校校產管理使用具監督權責,竟對於該校已將校產售出之事,一無所悉,於校產售出後,始同意該合購之處分校產方式,加以,校產具公共性,該校標售作為之適法性,顯存疑義,該部亦未釐清,相關監督作為顯欠積極,洵有怠失。
 
監委復指出,永達技術學院處分大湖體健休宿舍大樓之原意係因應嚴重財務問題,希藉由處分校產之價款以填補資金缺口,教育部雖曾建議該校將款項半數,應用於包含教師、職員優惠退休、離職所需相關經費,並以該校師生利益與學校整體改善動支為優先考量,不得用於攤還董事以借貸方式提供學校運用之債務。然該校竟無視教育部同意該校處分不動產之附帶條件,及尚有高額員工離退慰助金亟待支付之窘況,逕將處分大樓款項1億4,500萬元,全數用於償還借款,其中償還該校董事長及董事部分即高達6,500萬,核有違失,而教育部除最終針對全案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解除第17屆全體董事職務外,過程中顯未能有效監督並即時遏止,且迄今尚有6,000萬元尚未追回,洵有怠失,加以,該校停辦後歷年來尚有不當支出及另有多筆未報部核可之借款高達3,385萬,此均亟待教育部依法積極解決。
 
又,3位監委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前於94至95學年間,學生數驟降近5成,95學年新生註冊率未達6成、97年發生教師減薪爭議、98年學校短絀3,639萬餘元及99學年在學生少於3千人、100年-102年欠薪及100-101學年註冊率未達3成等情,顯示該校早已面臨辦學困難之情事,至102學年度總學生數約剩1千餘人,其中,申請學貸占比約17.6%、經濟弱勢及特教生占比約18.6%,休退學率約達39.1%,足見該校停招及停辦之歷程,尤其衝擊弱勢生,損及權益甚鉅;而教育部雖於103學年專案安置498名在校學生,然截至110學年度第1學期止,已畢業者僅有364名(73%),餘134名學生均已休退學(27%),此與109學年全國大專校院平均休退學比率(6.8%)相較,顯屬嚴重偏高,況如加計最初放棄安置及失聯之109人,總畢業率恐未達6成;益證私校退場歷程中,學生就學轉銜困難,嚴重損害教育權,亟待教育部針對是類學校自預警階段應及早強化就學輔導及生活協助措施,以積極維護教育權益。
 
監委調查發現,106-110年全國私立大專校院運用獎補助款項之採購違失案件計有15件,而教育部針對北部某私立大專校院辦理採購事件疑涉違失情形,雖稱經實地查核並未發現不法情事,然依本院函詢工程會表示略以,廠商投標同一學校採購之次數占該廠商投標總次數之比例大於75%,雖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然長期投標之4家廠商負責人疑似為親屬關係,或公司登記地址相同,如有不為競爭情形,仍違反政府採購法,且依該法108年後規定,負責人與學校董事長為直系血親,仍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利益迴避,尚待教育部澈底檢討;又該會並建議教育部研訂私立大專校院採購作業規章之規範標準及監督機制,期確保採購作業之品質及效率,避免發生利益輸送情事,後續允待教育部併予評估研議。
 
私校退場條例已於111年5月11日完成立法,明定私校逾2年未免除專案輔導學校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1年後停辦、停辦2個月內解散,不得復辦或轉型等審查機制,及財務監督、重組董事會、賸餘財產歸屬對象限縮等措施;教育部認相關機制後續將有助於加速私校退場時程,並維護教職員工權益;然目前私校法等規定針對預警學校之認定不易,及日前部分私立大專校院搶先於未受列管專案輔導學校前、且未先取得校內共識,即試探性釋放退場消息,期按私校法保留彈性處置程序,引發師生惶恐不安,認恐有規避該條例之停辦期限及財產歸公等疑慮,掀起外界所謂「跳車潮」爭議,亟待教育部儘速檢討過渡時期之配套或遏止措施,積極維護師生權益,強化私立學校公益性。
 
此外,監委指出,以本案之退場歷程為例,教育部針對永達技術學院歷次董事會之財務處分或借款事項等不當作為,僅透過發函進行原則性說明或提出建議,尚未能有效遏止相關情事,108年方聲請法院解除董事會職務,至110年2月全案定讞,刻正由公益董事會辦理後續解散清算事宜中,整體程序冗長,相關爭議未解,顯難謂即時維護師生權益及私校公益性;是歷來私校董事會爭議態樣如運作不健全、紛爭不斷,甚而互相纏訟之事實,暨財務管理違失、資金流向不明、土地購置或移轉涉嫌圖利私人、工程及採購弊端、招生違規、內部人事弊端及獎補助款申報支用不實等問題層出不窮,本院過去曾調查並提案糾正,然目前高教環境更迭頻繁且面臨重大生存危機,近10年私校董事會相關爭議計約12件,解決對策未明,亟待教育部儘速通盤檢討,併同公益董事介入之時機、職責及功能等議題研處改善,以落實董事會機制,促進私校公共性及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