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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就督導該縣私立淵明國中服儀管理及體罰調查過程中,怠於查明該校是否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並釐明該校教師所涉不當管教情形,對該校違反CRC施行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性平法及服儀原則所生認事用法錯誤等情督導不力,核有違失

  • 日期:111-09-23

110年2月15日雲林淵明國中遭爆有體罰、髮禁及違法管教頻傳,引發各界議論。經葉大華、賴鼎銘委員調查,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9/15日通過糾正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就督導該縣私立淵明國中服儀管理及體罰調查過程中,怠於查明該校是否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並釐明該校教師所涉不當管教情形,對該校違反CRC施行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學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性平法及服儀原則所生認事用法錯誤等情督導不力,核有違失。
 
監委葉大華、賴鼎銘指出,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5月30日接獲民眾陳情,雲林縣私立淵明代用國中[1]有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等情,然雲林縣政府未針對陳訴事項查明。迄至教育部於109年8月3日修正發布服儀新制後,函請該府督導淵明國中修正服裝儀容規定,該府猶未詳查即認定已修正規範。後經陳情人及民間團體再次陳訴,雲林縣政府方始派員至淵明國中實地查核,發現該校規定要求男學生理平頭已違反「學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條。另經國教署實地督導發現該校服儀委員會成員產出方式、規定學生內衣及襪子、運動鞋顏色款式、由學務處統一宣布換季,均違反「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下稱:國中服儀原則);且查該校要求女學生著淡素色內衣之建議,亦違反教育部104年重申各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檢視指標「規定女學生內衣顏色」;另將遵守服儀規範列為「獎勵紀錄」納入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亦牴觸國中服儀原則,經該署督導後方才改善。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顯有督導及查處不力,認事用法亦有違誤,核有違失。
 
就該校體罰及不當管教部分,調查委員表示經國教署督導下,雲林縣政府於2月25日至淵明國中抽訪60位學生之結果,明確指出半數學生有被體罰,其中「幾乎每天都有」4人,「幾乎每週都有」9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八號意見書,已構成牴觸CRC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與兒少權法之身心虐待,國教署隨即要求縣府督導清查實情。後經淵明國中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2]組成調查小組,校事會議審議通過調查結果認為經調查小組訪談皆非屬情節重大,或因體罰構成要件不完全,或處罰行為已逾3年依法[3]不予追究,或體能之訓練屬於合理教學範疇,逕認6名教師無教師法不適任情形,應予結案。然國教署認部分教師涉有打手心、做拱橋、起立蹲下、連續青蛙跳或罰跑操場等基於處罰目的之違法處罰行為,實施手段與教育目的之間不符比例原則,已涉有不當管教,函請雲林縣政府再督導學校召開校事會議,釐明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之成立要件,最終涉案6名教師有4名教師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各記申誡1次。
 
調查委員表示,淵明國中校事會議成員中,由鄉長以社會公正人士之身分出席,惟鄉長乃地方人士且為民選首長,面對民意壓力,尚與一般認定之社會公正人士有別。另該校調查小組除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餘3位係由教育部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均為國中、小之主任與教師,惟調查小組成員就是否構成體罰之認定標準[4],與國教署之認定亦不一致,縣政府教育處應就相關人員組成方式發揮督導功能。本院認為上開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成員並無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等專業背景人士參與,欠缺權衡兒少最佳利益。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就該校體罰調查過程中所生認事用法錯誤等情督導不力,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也指出據教育部統計,現行校事會議多仰賴教育背景人員參與及決定調查作為,惟教育人員是否具備兒童、學生人權概念用以檢視校園內措施、紀律規範之執行,並於行政調查程序上知悉如何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援引對兒童最有利法令之解釋。故併同要求教育部就校園事件會議(下稱:校事會議)於109年6月28日施行後,外部成員參與調查審議之成效進行掌握與評估。
 
調查委員指出,109年8月3日服儀新制上路後,仍陸續接獲部分學校有執行面、轉彎/繞道處罰及愛校服務等爭議,有9間高中職屢遭申訴達3次以上。至110年8月1日止,針對學校服儀規範或管教措施之陳情案件高達494件並涉及204所公私立學校,其中公立學校常見陳訴態樣為:天冷加衣、繞道處分、記過或記警告,私立學校則為髮禁及天冷加衣。各縣市政府針對361件陳情案後續查處與督導情形,仍有九個縣市學校在「服儀規範用語不應有易引發執行面爭議之原則性建議」及「不得因個人懲處全班」與國教署做法不一致。
 
監委葉大華及賴鼎銘表示,我國於民國1年即訂定「學校制服規程」,58年始有服儀及髮禁,94年開放、解除髮禁,規定學生個人髮式屬於基本人權範圍,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規範,迄至96年教育部修正學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一體適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此私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105年教育部因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頒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簡稱:高中服儀規定原則)明定服儀規定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並新增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109年8月3日教育部另新增頒訂國中及國小服儀規定原則,推動服裝儀容新制,明定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服儀規定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天氣寒冷時學生可於校服內外穿著保暖衣物。至此我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因應學生權利觀念之發展而逐步變革,以體現兒童人權公約之精神。部分學校及教師忽視兒少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表意權、歧視及暴力之禁止等基本兒童人權之認知,對於服儀管理爭議事件之預防以及我國零體罰政策目標之追求均屬不利因素。教育部應督同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強化各校對於服裝儀容管理制度之變革如何符合兒童人權公約之認識,並透過學生代表及申訴管道持續收集彙整相關服儀違反樣態,掌握服儀新制實施現況及衍生問題,對反覆違反之學校予以究責,藉由CRC宣導強化親師生兒童人權基本素養。
 

[1] 代用國民中學始於57年臺灣省實施「一鄉一國中」政策時,政府面對財源短缺、籌建學校不易等情況,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徵用省內部分私立中等學校「提供校產,服務國教」,成為「代用國中」,要求私校按公校標準收費,經費不足者由政府補助。為政府節省部分設校經費。當時全省約有一百多所代用國中。惟代用國中承接此項工作之初,政府未能及時補助經費,導致部分學校虧損、辦學不佳,致使代用國中減少到今僅餘4所。目前代用國中仍是有董事會的私校,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為僅餘4所國民中學屬代用國中之一。引自https://reurl.cc/rR94M1。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2條第4款情形,應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審議。前項校事會議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略以,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
[4] 在淵明國中校園事件調查小組110年7月2日調查報告中,調查小組之立論基礎為「體罰之構成,尚須有使學生身體客觀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始為成立。跑操場10圈約1,700公尺屬國中階段學生可負荷、有起立蹲下的處罰次數在5次以內、有打手心的行為但沒有很大力且非這學期、教師自述會使用拱橋的方式但行為已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