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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訴,香港地區居民申請移居來臺或尋求政治庇護,屢遭否准,權責機關相關因應處置作為是否允當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1-09-26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

本院接獲多名香港地區居民陳情,渠等經由「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方案」來臺尋求政治庇護,或以申請投資移民或專業移民方式居留臺灣,均遭權責機關認定渠等身分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許可,致其身處進退維谷之困窘處境,引發民間團體之撻伐,相關權責機關之因應處置作為究否允當?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表示,2019年香港地區爆發反送中社會運動,產生了多名流亡的香港抗爭者,引發國際關注。本院接獲相關陳情後,即函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處理,惟對於新聞報導及多名港人陳情指出,渠等在臺申請定居門檻於今年度驟升,權責機關審查準則不明確且審查時間過於冗長、申請過程屢遭機關為難等情,是否屬實?及香港地區居民陳情,因「身分認定」遭否准來臺,權責機關之處理情形及標準,究否適法允當?有無逾越母法或法律授權,侵害民眾權益等疑義,因事涉人權保障,實有深入調查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