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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基金投資如興公司案委外盡職調查未詳查被收購標的,及對於東貝公司投資後管理不力,監察院糾正國發會

  • 日期:112-01-05

監察委員:張菊芳、賴振昌、王麗珍

監察委員張菊芳、賴振昌、王麗珍立案調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如興、東貝公司案,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日前審議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基金就如興公司申請投資新臺幣14.88億元案,委外進行之財務、稅務、法務等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並未依決議詳予調查及評鑑被收購標的玖地集團,仍逕予驗收付款,又忽視外聘專家學者警示意見;另該基金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之盡職調查已揭露東貝公司財務問題,卻未在投資後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且遲未發現該公司私募資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不符營運計畫書之資金用途,違反該基金管理會決議及公司承諾;復對該公司於董事會以臨時提案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臨時召開董事會推舉代理董事長,該基金均未及於會前簽核相關意見等情,足見該基金投資後管理顯有不力,皆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張菊芳、賴振昌、王麗珍並指出,初次申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之案件,依產創基金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均需經過政策評估會議、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及管理會會議等三階段審議,各有其功能,政策評估會議係決定國發基金投資與否之第一道門檻,惟以共識決未留存錄音、發言紀錄,且非公開透明方式進行,難以釐清權責;觀諸國發基金投資如興公司案邀請機關出席,行政院經濟處、經濟部工業局、國發會產發處於會前僅簽派出席人員名單,並未簽核意見,缺乏評估依據及過程,由代表出席人員自行評估並於會中發言表示意見,顯見其未審慎重視政策評估會議,核欠周妥。又該基金評審會會議、管理會會議,僅於會議紀錄登載決議短文,除管理會會議有錄音外,評審會並未留存錄音檔及發言紀錄,不利於事後查閱及釐清權責,決策軌跡及可課責之內控機制付諸闕如;其審議投資東貝公司案,僅再要求補充重要關鍵資料即予放行,是否發揮最終把關功能堪虞,顯有未當。
 
監察委員認為投資案經國發基金政策評估符合政策方向後,該基金就計畫出具綜合投資評估報告,提請評審會審查,惟揆諸如興、東貝公司等綜合評估報告內容,實際僅彙整外部學者專家審查意見、委託專業機構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相關資料,且多為「待觀察」、「尚有強化空間」等含糊不清之意見,卻未對相關質疑再詳加查明,難謂具實質評估功能及參考價值,洵有未洽。另國發基金將原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評審會委員組成及運作機制,逕行回歸一般直接投資申請案適用之「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審議機制,導致部分案件原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降低門檻為過半數即可,實有可議之處。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發基金依投資作業規範辦理如興公司投資後管理作業,但對於該公司111年7月爆發董事長異動爭議,後知後覺,束手無策,監督管理權責未能有效發揮,損及基金權益,殊屬不當。再者,國發基金決議辦理釋股時,卻墨守過於僵化缺乏彈性之釋股作業相關規定,未能積極依公司營運及市場現況等檢討釋股方式與價格,審慎研議可行配套作為及退場方案,致釋股作業延宕,加劇國發基金損失,未盡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