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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訴,臺北市政府有關水域範圍開放運動處理不當,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01-17

監察委員:范巽綠委員、蘇麗瓊委員

本院接獲民間團體陳情,台灣開放水域聯盟為推廣SUP獨木舟活動,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於大湖公園舉辦划船活動,並盼能以常態化方式辦理,惟遭市府以裁量性理由為難否准。究竟臺北市政府現行政策方向及法令規範,有無侵害民眾觀光休閒權益,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表示,臺灣擁有豐富的水資源,河川湖泊密集度高,目前國際諸多先進城市,亦倡行水上娛樂活動,透過全民共享開放水域方式,來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惟我國現行對於水域之法令限制多,與國際先進城市對於開放水域之作法趨勢似有明顯落差。本案臺北市政府對於轄管之湖泊水域,得否開放划船等觀光活動之相關政策方向及法令規定,有無因應時空背景適時檢討?相關規範有無不合時宜情事?及臺北市政府禁止民間團體申請於大湖公園舉辦水域活動之處置作為,是否符合目的性及比例原則?審查準則是否明確適當?
 
國內各直轄市及地方政府有不同規範,造成水域活動愛好者之困擾且難以遵循,就主管機關對全國性開放水域範圍、數量及現況之盤點,據以落實海洋國家親水政策,相關法規及基礎調查工作似有待規劃;另目前相關單位以環境保護為由,禁止水域活動,是否符合目的性及比例原則?與紐約、東京、阿姆斯特丹等國際先進城市之作法有何落差?因事涉民眾休閒遊憩權益,將進行深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