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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保險業務人員疑遭臺大醫院婦產科某醫師性侵害 監察委員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05-13

監察委員:紀惠容

隨著社經環境的改變及人權意識加深,性別平等與性別歧視議題逐漸獲得重視,為防治性平事件之發生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在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推動下,陸續制定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即性平三法。有關一般業務人員於非固定工作環境執行業務卻遭遇性侵害時,是否求助無門?性平三法無法保障其權益?被訴加害人之雇主依法應有何作為?申訴人能否確實獲得權益之保障?監察委員紀惠容深感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日前發生藥商、保險女業務人員與台大醫院婦產科某醫師於接洽業務時發生性侵害糾紛,惟遭台大醫院逕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否准該業務人員之申訴,直認應回原雇主單位處理,讓申訴人申訴無門,被訴加害人之雇主單位是否違反性平三法之規定,並有違相關法令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精神?另該單位知悉案情時,應否依性平三法之規定啟動調查程序?又目前相關法令對於雇主責任義務之規範是否明確周全?均有深入調查詳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