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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立法宣誓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然六輕工業區台塑公司汽電共生設備仍以煤炭為主要燃料,中央政府卻尚未將其納入減煤轉型進程,且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仍持續向其收購餘電,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

  • 日期:112-08-15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8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所提「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未納減煤轉型案」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
 
紀惠容、葉大華表示,汽電共生為工業製程能源再利用技術,透過燃料產生蒸汽帶動渦輪發電機組發電,除供業者製程使用外,並得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將餘電賣回台電公司。至於台塑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究應使用何種燃料產生蒸汽,各方立場多有爭議:民間環團指出雲林居民長期忍受燃煤空污,亟待改善。汽電共生業者則認為其係因70年代政府要求方設置,使用何種燃料自係考量其生產製程、能源來源穩定、成本、技術等因素所為之自我決策;地方政府則支持燃煤轉燃氣,但因能源政策是否由中央主導、地方政府是否適宜制定自治法規要求企業採取較嚴格限制或禁止使用生煤作為燃料,尚有法律甚至憲政爭議(目前亦有地方提起憲法訴訟中),現階段係以溝通方式協調企業為獨立電廠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時,一併保留汽電共生設備未來轉型使用天然氣之空間。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中央既已立法宣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政策目標,且天然氣現階段確為碳排量低於煤炭的燃料,中央政府也亦未因國際情勢,如俄烏戰爭爆發,能源短缺局勢下,改變現有立場,仍朝向減煤增氣、能源轉型之方向前進,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在考量環境保護、經濟發展、業者社會責任與期待可能性等面向下,與時俱進推動具可行性作法,持續促進民間汽電共生業者採用低碳排之燃料,俾落實國家能源轉型、淨零排放之目標。
 
紀惠容、葉大華復指出,台電公司購自汽電共生餘電之比率,於90年代迄今占比逐漸降低,但仍為電力系統供應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石化業汽電共生系統裝置容量計3,315百萬瓦(MW)占汽電共生總量50.8%。經濟部雖因應國家能源轉型,透過餘電費率制度及低碳輔導雙管齊下,鼓勵燃煤業者低碳轉型,並規劃推動「工業區輔導汽電共生轉燃氣」制度及評估作業。但汽電共生系統業者因屬自用發電,排碳下降與否仍取決於燃料,即使經濟部提出「經濟部製造部門2030淨零轉型路徑」採行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模式,期推動汽電鍋爐使用天然氣,惟台塑透露,石化汽電共生設備欲推動燃料轉換為天然氣,仍有待克服諸多困境。經濟部應研謀對策,協同指標性台塑等企業積極推動減煤增氣,並參照《奧爾胡斯公約》賦予人民取得資訊、參與環境决策及司法近用的權利,共同達成推動淨零轉型之國家目標。
 
紀惠容、葉大華另表示,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當地綜合電業(如台電公司)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收購合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經濟部並訂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規定公用售電業(如台電公司)收購餘電之方式、費率及電力系統供電緊澀時間進行緊急增購。經查台電公司依法令規範收購(增購)台塑麥寮工業區、台化彰化廠之汽電共生設備餘電,雖非無據,然而彰化縣政府於105年時駁回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事後卻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15日判決彰化縣政府須賠償高達4.7億餘元;又據經濟部提供台化彰化廠關廠前汽電共生設備產銷資料,顯示該廠汽電共生設備發電即售電,卻又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法增訂展延有效時間下限為3年,許可證期限屆滿且未完成准駁前,仍可繼續操作而不必停工,這與斯時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之運作、設置目的有悖,經濟部及環保署應偕同正視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