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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香港發生「反送中」運動後,香港地區居民申請移居來臺「定居」者,屢遭依國安理由保留觀察或否准,疑有權責機關墊高國安聯合審查門檻及相關處置作為溝通不足等情。監察院促請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檢討,以符政府「撐香港、撐港人」之援港政策

  • 日期:112-08-19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8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將促請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改善。
 
2019年香港地區發生「反送中」運動,港人激烈抗爭,翌(2020)年中國通過「港版國安法」,藉以強化對香港的管控,自此港人之自由人權加速流失,被迫向自由國度遷徙。政府因應香港變局,依照蔡總統之指示,首先緊急研擬「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嗣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有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申請來臺者之處理準則及審查參考標準,相關機關並藉由各項行政輔導措施協助港人在臺立足。目前依該條例18條規定申請來臺港人,均由各主管機關依前揭專案與相關法令規定持續協處中。
 
因此,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表示,陸委會宜以協助其等獲准在臺定居為目標,持續就港人援助專案之個案安置與照顧研提精進作法,藉此彰顯政府堅定維護人權之普世價值、支持港人爭取自由民主之信念與決心。
 
再者,針對港人來台申請者不論為何依國安理由保留觀察或否准?有否墊高門檻審核?經調查發現,1997年香港移交中國之後,中共透過「雙非」政策、「單程證」、「內地居民移入計畫」及就學投資等方式,促使中國大量人流進入香港定居,強化對香港地區的滲透及掌控。臺灣考量北京當局對港澳控制及滲透日深,且當時「港版國安法」立法在即,認有必要緊急增修「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諸如:修法前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4年,修法後刪除連續住滿4年之文字;另增訂黨政軍媒條款與國安聯合審查機制等。對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香港居民取得我國人身分個案強化審查,以彌補國安漏洞。
 
惟修法後,外界質疑主管當局「一刀切」,只要港人在中國出生或有涉陸因素者,其等居留定居之申請案皆一概遭否准。揆其肇因,殆因早期申請案件移民署否准之處分理由,僅單一援引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或有國安疑慮等,未盡然詳述所有不予許可之原因,致引發當事人訾議。此外,主管機關為因應香港局勢急遽變遷,本次修法作業過程不及2個月,致無法周延聽取各方意見並有效對外溝通,此亦係導致港人疑慮之重要原因。
 
因此,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委員建請陸委會及移民署宜檢討妥處,除明確揭示不予許可港人申請居留定居之理由外,亦宜利用各種時機與交流管道,持續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與實務講習,並與申辦當事人妥適溝通及協處,以利澄清外界誤解。
 
另根據移民署有關香港居民申請來臺居留定居統計數據顯示,106至111年度港人獲准「居留」人次總計44,952人次,其中以「投資移民」事由獲准「居留」者總計4,110人次,位居第4位;至上開年度港人獲准「定居」人次總計8,195人次,以「投資移民」事由獲准「定居」總計1,415人次,則上升至第2位,顯示以「投資移民」事由為港人申請居留、定居之重要管道。
 
然而實務上,相關主管機關指出港人「投資移民」狀況,有取得定居身分後旋即撤、減資或停業等疑涉「假投資、真移民」情事。政府為解決港人以「投資移民」事由申請來臺所衍生的非正常現況,由投審會要求投資人另填表承諾持續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及增聘僱臺籍員工每年至少2人,以供移民署後續核發居留或定居證時查核之參據。在「反送中」運動後,港人以「投資移民」事由申請來臺居留、定居之人數大幅增加,因投審會要求「聘僱2國人滿3年」措施實施後,迭有申請人向投審會反映申請投資許可之審查時程過於冗長;又因港人「投資移民」狀況頻仍,移民署以保留觀察方式處理,致其等質疑相關審查準則不明,因而造成諸多民怨。是以,投審會除增加審查人力積極趕件,以縮短審查時程外;陸委會宜與移民署共同研訂具體可操作之「投資移民」審查基準,明確告知申請人具體申辦方向及適切做法,該署亦得思考是否於官網建置「投資移民」案件進度查詢網站,使申請人得掌握個案辦理進度,避免因資訊落差致生爭議;此外,香港投資者建議有關「聘僱2國人滿3年」之投資門檻提高,宜於法規中明定提供參考。
 
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委員最後指出,有鑑於實務上經常發生少數不肖移民公司向港人收費因故無法辦妥,卻歸責主管機關審查準則不明甚至故意刁難,嚴重影響政府執法公信。移民署應持續優化移民仲介業務管理,或委託第三方進行評鑑,適時公布優良移民公司名單,據以獎優汰劣。另有關畢業港生受聘雇主條件限制,及申請定居的薪資門檻,或得增設畢業港生留臺工作者的定居評點制,主管機關宜就補充市場上具國際觀的優質人力,及協助中小企業拓展國外業務等因素研議港生留臺之審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