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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未落實滾動檢討契約容量及功因效率管理,致近3年(108至110年度)電費年年上升,不符合行政院節約能源政策要求,監察院促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 日期:112-08-21

監察委員:趙永清、林文程、葉宜津

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軍節約用電未落實執行節約能源管制作業乙案,經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察委員趙永清、林文程、葉宜津三位委員共同調查。112年8月17日外交及國防、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三位委員提案,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進。
 
三位監察委員表示,行政院為落實節約用電相關管考規範,歷年均分組列管進行節約用電評比,國防部近3年(108至110年度,下同)節電績優指標之評核結果,均為倒數3名內,雖未列為執行不佳單位,但國防部實支電費自108年度新臺幣(下同)27億餘元、109年度29億餘元,上升至110年度30億餘元,呈現年年上升的趨勢,不減反增。
 
另,國防部部分單位,未依據該部節約用電相關作業規定,落實定期檢討契約容量,契約容量訂定不是過低,就是過高。如契約容量訂定偏低而超約,遭台電加收非約定基本電費者眾,計有陸軍北區專長訓練中心、陸軍專科學校、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等486筆資料,其中,全年超約次數高達12次之陸軍北區專長訓練中心等31筆電號資料,則遭台電加收非約定基本電費8,311,128元;而因超約加計非約定基本電費達120萬元以上,則有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等6個單位。至於訂定契約容量偏高,則有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下轄部分單位、後備司令部國民革命忠烈祠管理組等69筆電號資料;甚至還有部分單位未用電仍每月支付基本電費,計有海軍艦隊指揮部等18筆電號。足顯,國防部部分單位未對契約容量進行合理管理。
 
此外,國防部及所屬單位110年度各月份用電設備用電功率因數不及80%,未達台電建議標準,致遭加計電費者,計有海軍陸戰隊學校、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等201筆電號,合計金額達87萬餘元,除了增加單位電費支出,且因無效電流過大產生線路損失及壓降,影響台電供電系統穩定等問題。
 
監委趙永清、林文程、葉宜津調查發現,行政院歷年公布有關節約用電之計畫、辦法、考評與措施參考等作為後,整體節電目標已逐年改進,但未要求個別單位一一檢討落實節電方法,復未積極協調經濟部、台電等有關機關(構)對於節電評比績效欠佳之機關,協助加強輔導節約用電措施,故目前智慧節能作為尚有改善空間;而國防部節電管制會議原疏於追蹤營區後續執行情形,業經亡羊補牢,且檢討改善其管控功能,惟該部未善用節電之獎勵措施,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行政院允宜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三位監委指出,國防部列管節電評比之18個機關(學校),計有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等5個機關(學校),長達4年未主動積極尋求經濟部協助有關節能輔導或參與研討(習)會、培訓等機會,以減少用電成長;而經濟部開辦之節能培訓班,又因僧多粥少,對於亟待加強講習或輔導節電教育訓練之公部門,未優先保留參訓資格,欲藉由技術分享及說明,來達成經驗傳承及擴散節能目的之結果尚有改進空間,國防部、經濟部允宜檢討改進。
 
監委趙永清、林文程、葉宜津調查發現,國防部先是節電管制會議未能發揮積極管控功能,復未落實定期檢核契約容量之合理性,亦未定期盤點功率因數低於80%之原因,並按月檢視相關電費單上功率因數及現場電力設備使用情形,均造成電費增加之原因。經本院調查後,雖重新檢視並加強管理,然國防部允宜持續督促所屬,定期追蹤與評估各項節電措施之管控作為,滾動式檢討用電需求變化,以珍惜電力資源,並同時節省公帑。
 
監委趙永清、林文程、葉宜津表示,107年至110年6月間,國防部所屬辦理用電設備工程採購案時,因承辦人員對電業法相關法規之職能不足,未藉由經濟部能源局「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合格電器承裝業者,以研訂、審查、督導選任廠商資格,復對涉有違規經營電器承裝業務情事之業者,遲未送請地方政府查處,確有不周,該部雖已檢討並強化改善相關措施,然為防止類案發生,除了慎選合格廠商並持續追蹤地方政府查處違規業者情形之外,允宜儘速同意自主建置智慧電表(含能源管理系統),以精準掌握用電器具使用情形,秉持「當用則用,當省則省」原則,讓能源使用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