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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車」是否為綠色遊憩?原特殊用途朝觀光遊憩,「上山下海,飆沙、溯溪、上路」,恐破壞山林水土、限縮生物多樣性、人身安全堪慮!

  • 日期:112-09-13

監察委員:浦忠成、陳景峻、紀惠容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12年9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陳景峻、紀惠容提案,有關「沙灘車營運、監督與管理現況,涉環境生態及活動安全」案,本院調查發現,沙灘車之定位始終未臻明確及缺乏明確標準,流於輕率。沙灘車議題牽涉生態保護,也關乎經營者生計及民眾遊憩,論據互見,各有所本,整合不易;惟海灘環境生態敏感脆弱,也是生物多樣性維繫的指標,為長遠之計,永續仍應懸為最大標的。因此,沙灘車及其附屬活動產業造成之爭論、疑義,雖非一蹴可幾,仍應高度正視,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本院調查發現,沙灘車又名全地型車(All-Terrain Vehicle),非屬專供載運人客或貨物之交通運輸車輛,原為救災或工作所需,嗣為應追求享受駕駛樂趣與娛樂目的,乃被用於沙灘、沙漠、河床、泥沼、山林及碎石路等各種場地,朝向遊憩使用,然其破壞山林水土、限縮生物多樣性、空污及噪音、人身安全堪慮等問題不容忽視。沙灘車所涉議題非單一縣市,涵蓋整體現況問題,沙灘車盛行區域所現問題如下:
 
個案部分
  1.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公告禁止從事沙灘車遊憩活動,及另訂定專案取締,並設有阻絕設施,亦將破壞水土流失及危害國家公園景觀者移送法辦,本院112年6月8日至9日履勘時,該處表示轄管範圍已無沙灘車業者,已見初步成效(詳照片1),惟為避免死灰復燃之情形,允應持續加強宣導與取締;另屏東縣政府管轄沙灘車,104年至111年違規案件多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主,且達95%為行駛道路所致,危及用路人安全,且仍有部分沙灘車業者違法經營,相較宜蘭縣政府與花蓮縣政府已有規範,始終缺乏統一規範,歷年來爭議頻傳,均亟待檢討改進。
  2. 宜蘭縣「南澳神秘沙灘」擁有蔚藍海景、青翠山崖及特殊地貌,因目前屬未登錄地,僅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公用財產進行維護並加強宣導;縣府雖於94年間研議將其納入國家風景區範圍內,歷經18年仍無進展,嗣經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澤成於111年9月26日親赴現場,指示由交通部研議將其納入國家風景區範圍,惟迄今未見積極籌劃,研提方案,處事消極,違失情節重大。再者,上開土地權責不明下決策過程反覆,頻繁變更公告(註)使人民無所適從,均亟待積極嚴肅面對。
  3. 花蓮縣境沙灘車活動區域範圍,以花蓮溪出海口為界,活動範圍涉生態保護用地、未登錄地,轄管範圍不同,以南為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北則為花蓮縣政府,隨處可見沙灘上存有非法設置人工設施物(詳照片2),甚至還有業者於未登錄海岸土地逾核定範圍開挖舖設水泥及取用深層海水(詳照片3),業者僅以砂土掩蓋挖掘坑洞,現地並未完全騰空及回復原狀,相關機關疏於監督且整體作為不足,均應檢討改進。
 
通案部分
  1. 目前沙灘車行經河川、海岸、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等,因所涉不同機關,罰則分散零落,缺乏整合性的法令,造成地方執行取締權責不明,亦欠缺法律授權致屢生疑義,亟待行政院跨部會前瞻性協調規劃,據以專案研提整體性政策方案。
  2. 監察委員認為,相關主管機關亟應摒除本位主義,儘速謀求整合及協調,並有賴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切實評估,反饋各場域沙灘車活動之適宜性,輔以生態與海岸線調查及評估遊憩承載量,因地制宜、滾動檢討調整,避免破壞海灘及鄰接山林環境生態,謀永續之發展。
 
註:神秘沙灘於107年9月2日發生沙灘車5人溺斃罹難,縣府於同年月14日公告「南澳地區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宜蘭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