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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決算耀管會權益已達722億元,監察院促請經濟部依本院調查意見積極處理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無法在臺復業,影響股東權益至鉅情事

  • 日期:112-12-13

監察委員:王幼玲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前於108年11月19日通過由王幼玲委員提出「據訴,經濟部商業司疑隱匿耀華玻璃公司股東名冊等情案」之調查報告,決議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惟迄今已逾4年,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華公司)卻仍無法在臺復業,致耀華公司公、民股股東股權行使受限,股東亦無法獲配股利以分享公司之經營成果,權益嚴重受損,亟待積極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意見指出,為解決耀華公司欠缺復業依據及相關法制爭議,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下稱耀管會)前已研議「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報奉經濟部98年4月核可函報行政院,惟該草案遲未獲審議報通過並公布施行,致耀華公司迄今仍無法在臺復業。嗣經本院追蹤其檢討改進情形,行政院112年12月8日仍函復本院表示,經濟部持續研議該草案架構及規範內容,將俟完成通盤檢討評估並提出政策說帖後再行報該院續處。顯見,經濟部處理本案確實有欠積極。
 
另本案調查意見指出,耀管會組織規程雖規定設8名官股委員及9名商股委員,迄今僅餘1名商股委員及8名官股委員,且無副主任委員,有違耀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亦顯該會組織之未健全。惟本院追蹤其檢討改進情形,該等違失仍未獲解決。